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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向儿媳追讨赔偿款 法院刚柔并济终履行
作者:阮岳伟  发布时间:2014-07-17 15:22:45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养儿为防老,但年过六旬的马某英、阔某兰的儿子却因矿难死亡,白发人送黑发人。老人伤心之余,心想还有一笔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可供养老,谁知儿媳妇竟不给赔偿款。日前,霞浦法院执结一起公婆申请强制执行儿媳妇的保管合同纠纷案。

  2013年5月17日,阔某科因煤矿施工遇难死亡,其父母马某英、阔某兰、妻子凌某及两个年幼的儿子获各项赔偿款143万元。2013年5月23日,有关各方就该赔偿款支配及费用等约定扣除已付款项和费用后,余款114万元由阔某传保管。后阔某传将该款全额转给被告凌某。阔某科的父母马某英、阔某兰欲向儿媳凌某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份赔偿款,可是儿媳凌某却不同意支付。两位老人遂向法院起诉。

  经法院调解,凌某同意合理分配款项,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马某英、阔某兰的赔偿款数额为35万元(已付4万元),由马某英、阔珠兰持有支配,被执行人凌某应支付给马某英、阔某兰31万元。被执行人凌某持有的赔偿款103万元,其中,被执行人阙某帆、阙某军的赔偿款数额为70万元,应用于其日常生活费用开支及成长过程中的教育、医疗、保险等费用,由被执行人凌某保管。被执行人凌某在行使保管权利时,对正常安全的增值投资行为,申请人这方不能干涉。案件调解完毕后被执行人支付了申请执行人10万元人民币后拒不支付剩余21万余款,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积极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被执行人账户内并无财产可供执行,那赔偿款一百多万到底去哪了呢?执行法官第一时间找到了被执行人凌某要求其支付赔偿款,但是被执行人以当初有为老人建了一栋房子及丈夫需要建墓为由,要求老人如果能答应出一部分钱才肯给剩余的款项。于是执行法官将该意思转达给申请人之后,申请人表示同意进行调解,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申请人同意出日后儿子建墓的钱及给付13000的建房款,并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就在承办法官认为可以执行时,怎料被执行人又以家中孩子还小,成长需要资金而老人不需要那么多钱为由反悔不支付该笔款项,并且拒接执行人员电话,执行法官召集合议庭评议该事项,并达成一致意见,决定拘留被执行人15日,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抓入拘留所时,被执行人仍然坚持不支付该款项,执行法官向其讲述了其中的厉害关系,并希望其在拘留所中好好反省。在拘留所待了两天后被执行人终于想通,将执行款21万元汇入法院,此案就此成功执行到位。而后,法院作出了解除拘留的决定,在去接被执行人出拘留所时,她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法官释法:此案中,许多民众并不知道,调解书可否进行强制执行?调解书是法院采取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后而写成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