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谢某得到某公司理赔款93000元。
被告某公司从霞浦县水利局中标承建霞浦县杯溪流域柏洋段南山桥头河道的防洪堤工程,施工期间购置无牌照的京普拖拉机,并雇佣无驾驶资质的被告刘某运送工程材料。2013年8月27日9时许,被告刘某在霞浦县柏洋乡南山桥头路段由西往东倒车时,与由北往南行驶的由邓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载原告谢某)相碰刮,致原告谢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原告伤情为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邓某负次要责任,原告谢某不负责任。因赔偿事宜,原告将某公司、刘某、邓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接到该案后,积极向双方了解案情,得知被告邓某、刘某、谢某系老乡,认为该案有调解的可能性,遂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某公司坚持认为原告的损失应由刘某和保险公司承担,故承办法官对被告某公司采用“以法服人法”,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告知被告根据法律规定,作为雇员的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受伤,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义务。如果机动车一方实际未投保的,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转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被告某公司其所购的拖拉机无牌,未投保交强险,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原告坚持认为机动车一方无牌无驾驶证,对其伤害很大,故承办法官对原告采用“以情感人法”,对原告的遭遇表示同情,同时引导原告珍视老乡情,一定程度考虑邓某和刘某家庭经济困难,支付能力有限的情况适当降低期望值,终于在承办法官的释法答疑和情感化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93000元,原告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