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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收取代理费用不履行义务
作者:赵梦静  发布时间:2014-09-17 17:28:27 打印 字号: | |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原告李淳与被告于晓委托办理霞浦县松城街道中乘社区中心弄某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合同。被告于晓返还原告李淳手续费15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据了解,原告李淳购买被告谢源、于晓和案外人池清、王柳共有的位于霞浦县松城街道中乘社区中心弄某套房,与被告于晓订立口头协议,委托被告于晓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被告于晓于2011年9月1日收取原告手续费15000元并出具借条。后被告于晓未履行义务,原告起诉至法院。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于晓与原告李淳口头订立合同,委托办理霞浦县松城街道中乘社区中心弄某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并收取手续费15000元,未实际履行义务,后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已经诉讼解决,原告请求解除委托合同及返还收取的手续费15000元,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支付自2011年9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的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但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法官提醒:房屋过户是房屋买卖中的附随义务,且关系重大,买房人切莫听信卖房人或中介的片面说辞,将过户事项转移给他人。应在实际考察房屋两证是否齐全等情况下考虑买房,并通过正规途径实现过户目的。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