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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学生与人打架 只因女友被多看几眼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9-17 17:31:26 打印 字号: | |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吴晓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吴晓杰和其女友经过霞浦县松城街道宏翔高级中学门口台阶时,与陈辰、郑楷等人相遇,陈辰朝吴女友多看几眼,吴遂不满,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吴晓杰打电话联系钟源和林泉(另案处理)来帮忙打架。20时许,被告人吴晓杰伙同钟源、蒋鑫在宏翔中学高级中学旁的高速桥下殴打陈辰,郑楷为泄愤向被告人吴晓杰和蒋鑫、钟源及随后赶到的江鹏(另案处理)、陈桐扔砸啤酒瓶还击,之后,陈辰、郑楷逃离,在松城街道星光大道大排档门外桥头处遇见钟源,陈辰、郑楷将钟源拉下摩托车,并殴打钟源。之后,经林泉联系,被告人吴晓杰派江鹏等人骑车接刘庭、邓华(均已判刑)到星光大道排档门口,之后,被告人吴晓杰和江鹏等人跟随邓华、刘庭冲到该排档内找陈辰等人,陈辰及郑楷躲进该排档的卫生间内,刘庭发现后打开卫生间的门,邓华随即持刀砍陈辰右肩膀和右手臂,致陈辰肢体多处创口长度累计15.3厘米、右肩峰开放性骨折。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害人陈辰的伤情为轻伤。2013年9月6日,被告人吴晓杰到霞浦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吴晓杰已赔偿被害人陈辰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0元,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吴晓杰在同案人邓志辉持刀伤人时,曾劝其仅用拳脚,但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晓杰因琐事而结伙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晓杰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还应考虑本案共同犯罪中有持械、被告人曾劝阻同案人持械及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的情节,以确定从轻之幅度。鉴于被告人吴晓杰系在读生,犯罪以后确能真诚悔罪,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同时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故对其可宣告缓刑。

法官提醒:中学生处在身心发育的高峰阶段,敏感冲动,容易意气用事,加上现在独生子女较多,留守儿童激增,很多孩子都是在众多的宠爱中长大的,说不得,骂不得。因此,打架斗殴事件层出不穷,甚至有些走上犯罪道路。正如本案中的被告人吴晓杰,只因为别人多看了其女友几眼,便与人发生口角,甚至纠集他人打架斗殴。因此,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家长在生活中应当以身作则,提高自身的素质,加强对孩子的家庭教育。最重要的是,学生自身要学会克制,懂得分辨是非,不能因为一点点的小事就与人发生口角,甚至拳头相向打架斗殴。否则一旦酿成大祸,追悔莫及。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