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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15-09-21 09:17:56 打印 字号: | |
  霞浦县人民法院院领导接访日程安排

 

2015年9月21日(星期一) 李曼春

2015年9月22日(星期二) 鲍宗法

2015年9月23日(星期三) 陈晓红

2015年9月24日(星期四) 王承稳

2015年9月25日(星期五) 叶传豪

2015年9月26日(星期六) 谢卿寿

2015年9月27日(星期日) 郑庆玲

霞 浦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曾亮华故意伤害一案。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1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杰与被告霞浦县溪南镇霞塘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静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1日10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宁与被告霞浦县溪南镇霞塘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静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5年9月2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王健进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上诉一案。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5年9月21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陶乃恒涉嫌犯故意伤害一案。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1日11时00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谢碧春与被告霞浦县溪南镇霞塘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静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常平诉被告林汉泊、王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清娥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龚伏佃故意伤害一案。

主审人:林杰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1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何丽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主审人:林杰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1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俞雅静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清娥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1日17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玉平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清娥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俞康爱寻衅滋事一案。

主审人:林杰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2日9时00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蔡清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晋江营销服务部、新余市顺丰物流中心、蒋万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林朝声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诉被告杨庆彬、孙清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2日10时00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华苏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晋江营销服务部、新余市顺丰物流中心、蒋万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林朝声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霞浦县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仁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2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林金贵盗窃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2日15时30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银垠与被告霞浦县溪南镇霞塘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静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2日16时30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光辉与被告霞浦县溪南镇霞塘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静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2日17时30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诗雨与被告霞浦县溪南镇霞塘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静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黄潘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案。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3日9时00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兰官庶与被告陈幼金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莹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小羽诉被告张聿敏、姚珏、福建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恒盛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国星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3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陈幼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3日15时30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祯璠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林应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静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3日16时30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铭臻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林应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静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3日17时30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碧婵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林应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静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何孔丹与被告盛丽仙、郑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张光雄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传华、林海鹰、霞浦县鑫隆达水产有限公司、福建省源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4日9时00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叶伏金与被告陈洁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林朝声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小芳与被告谢秀容、洪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胡恒松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4日15时30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锋与被告霞浦县溪南镇霞塘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静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4日16时30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雅萍与被告霞浦县溪南镇霞塘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静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4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邢雅惠与被告谢秀容、洪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胡恒松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4日17时30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檀丽清与被告霞浦县溪南镇霞塘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静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5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萍、魏洪、魏强、魏俊、魏宏恩、魏宏宁与被告宋美容、魏宏薇、魏宏宇继承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莹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钗治诉被告杨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邓燕飞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岩泽诉被告李兴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聪

本院定于2015年9月2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霞浦县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清娥

谢永法:

  本院受理原告林光亮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霞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林光亮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原告刘云玉的申请,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你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的账户60403380122983804的存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连丽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郑巧云、黄仁忠:

本院受理原告郑廷喜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从2015年4月15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王巧玲、卓少平:

本院受理有关何秋蕊与被告王巧玲、卓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何秋蕊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蔡宜钦:

本院受理原告解峰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原告请求你和张季雄俩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月利率2%计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郑巧云、黄仁忠:

本院受理原告欧晓霞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郑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范穗娇诉被告郑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郑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欧少强诉被告郑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巧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少强借款本金284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以本金28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招聘公告

因工作需要,本院现招聘速录员1名、协警1名,现将聘用条件公告如下:

1、爱岗敬业,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遵纪守法,吃苦耐劳,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合作精神;

2、学历要求:大专以上。(协警可降低学历要求,退伍军人优先考虑,速录员法律专业优先考虑。)

3、无违法违纪记录;

4、身体健康;

5、有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有意者请携带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霞浦法院6楼政治处应聘。

联系人:邓燕飞

联系电话:8871156 18016798391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