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案法院明显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尤其是仍主张管辖权异议的,而为拖延诉讼时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目的的,为恶意主张管辖权。目前霞浦法院收到恶意管辖权的情形有:1、无具体移送法院;2、不附事实及理由(没有任何事实和理由);3、虚构事实; 4、对有选择性管辖的任意反对;5、故意隐匿证据和事实。为应对恶意管辖权异议,霞浦法院出台了四措施:
第一,严格审查管辖权异议。在有多名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般只需对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审查。对部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裁定,其效力同样作用于其他当事人。
第二,缩短管辖权异议审查时间。审查一审期间,经审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在三日内征询原告意见,原告同意将案件移送的,应当记明笔录,次日作出移送裁定(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原告不同意将案件移送的,法院应当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在发送上诉状副本后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至迟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三,建立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的处理渠道。通过法院内部的协调机制,使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不给相关恶意当事人通过合法程序获得非法利益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