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因为买饮料付钱问题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郭某某因为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在被害人林某某经营的食杂店购买一瓶饮料时,因支付三元饮料钱一事,与被害人林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郭某某拳击被害人林某某鼻部,致林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林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元,并取得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四个月。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示:冲动是魔鬼,因为三元饮料钱,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最后自己受到刑法制裁,实为因小失大,得不偿失。行事千万考虑周全,切莫随意出手伤人,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