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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药未经批准进口销售 应以销售假药定罪处刑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12-09 22:23:44 打印 字号: | |
  日前,霞浦法院先后审结两起销售假药案件。两起案件的两名被告人陈某某、尹某某购进未经批准进口强胃散、胃肠药等药品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被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和拘役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根据霞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销售台药及其同类药品的通知,经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销售的未经批准进口的风湿骨刺丹、张国周强胃散、金十字骨胃肠药、黄道益活络油、浯洲、保济丸瓶、肌乐喷剂、痛风灵、肌立酸痛药布、春生油喷剂、风湿灵、青草油、行血青草膏,以及被告人尹某某销售的牙痛灵、强胃散、痛风灵、金十字胃肠药均为假药。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尹某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尹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释法:本案中陈某某、尹某某所销售的药品属于根据法律规定批准才能进口或者必须检验的药品,因两被告人在未经批准或经验的情况下就擅自销售,所以可以直接判定为是假药。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