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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疑有外遇传至妻子处 心中生愤恨殴打好事者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12-16 19:14:30 打印 字号: | |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因为不满好事者向妻子传说自己在外面有女人,心生不满而殴打好事者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陈某某因故意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因王某某向其妻江某说自己在外带女人而对王某某心存不满,便到王某某家中,持塑料凳子及金属电水壶殴打王某某腰、身等处,致王某某L2-L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身体多处挫伤。经霞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霞浦县公安局三沙边防派出所投案,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元。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亲属又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7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邻里之间流传闲言碎语本也正常,但是危害到夫妻和睦就有不妥。被告人本可以采取更和谐的方式化解这场“八卦”,但是却采用暴力方式解决,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小失大。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