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为家务琐事与亲戚发生争执,其姐夫的伯母遂打电话报警。王某某不满警察干涉家务事,袭击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20时许,在魏某某、叶某某夫妇家,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姐夫魏某某及魏的伯母曾某某等人发生纠纷,曾某某打电话报警。霞浦县公安局后港边防派出所接警后,派出民警朱某某、刘某、余某等先后出警。在霞浦县松港街道古岭下村金沙街十字路口,叶某某及被告人王某某认为是家务事,不满民警出警及不满民警拍摄录像,对执行公务的民警进行谩骂,并动手抢民警手中的摄像机。民警刘某拿出苹果手机继续拍摄,手机被叶某某拍打在地,手机屏幕碎裂。被告人王某某脚踢民警朱某某腹部,并持铁棍击打民警余某右前臂,致朱某某左胸下壁和左上腹壁挫伤、余某右前臂中段挠背侧软组织挫伤。经霞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朱某某、刘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上述被摔坏的手机更换屏幕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现场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家务琐事出现纠纷报警后,警方已经介入琐事的调解平息过程时,就属执行公务的过程。因此被告人王某某以纠纷为家务琐事为由,不满警察介入,而对警察进行漫骂、殴打的行为已经触犯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