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是包办婚姻,遭被告殴打后离家出走,二十多年来无法归家,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辩称二十五年前,原告因贪图享受,抛家弃子,子女均由被告一人抚养,过错在于原告。被告同意离婚,但原告应支付被告抚养子女的补偿金500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霞浦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陈某某应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0000元,驳回被告蔡某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已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于1991年外出至今,未直接抚养子女,亦未支付子女抚养费,未尽抚养义务。期间原、被告收入各自分配,现被告基于多尽抚养义务请求原告给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本院酌定为20000元。被告主张原告应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蔡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属包办婚姻,原告离家二十余年,夫妻双方属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情况。因此在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同时,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育有三子女,原、被告对子女均负有抚养义务。原告于1991年外出至今,未直接抚养子女,亦未支付子女抚养费,未尽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被告蔡某某提出的基于多尽抚养义务请求原告给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作者 林业庭 陈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