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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85余万获刑五年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1-16 15:51:44 打印 字号: | |
  许多人会通过非法组织互助会获得利益,就是民间俗称的“做会”,然而这种方式却存在很大的风险。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农历10月至2008年农历11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以组织民间互助会为名,先后在霞浦县崇儒乡米曲村旧大队部非法组织民间标会19场,吸纳骆某某、董某某、华某某等64人参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0年被告人林某某所组织的互助会“倒会”,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经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林某某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852800元,造成参会人员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24852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赔偿骆某某等34名参会人员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6704元,并取得该34名参会人员的谅解。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民间互助会的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852800元,造成参会人员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2485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其赔偿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以确定从轻处罚之幅度。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林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林某某已赔偿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做会”俗称“标会”,是民间一种小额信用贷款的形态,具有赚取利息与筹备资金的功能,互助会的起会人称为会首(或称会头),其余参加互助会的人则称为会员(或称会脚)。我国尚未对互助会进行正式的法律规定,因此标会存在于民间,全靠会员之间的信用来维持,因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产生纠纷时法律无法给予受害人完全的保护,一旦会首或会员出现欺诈逃逸,就导致支付链和信用链断裂,发生大规模倒会风波。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以组织民间互助会为名,先后在霞浦县崇儒乡米曲村旧大队部非法组织民间标会19场,于2010年“倒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作者 刑庭 潘喆)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