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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六合彩”案件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1-21 10:33:09 打印 字号: | |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非法经营“六合彩”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判处杨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底至2012年10月25日间,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结伙在霞浦县松城街道富民弄19号等地非法经营“六合彩”赌博28期,以“吃单坐庄”的方式接受下线人员陈某玲、卓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符某某、杜某某、“陈某某”等人非法投注共计金额人民币182780元。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霞浦县松城街道富民弄19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黄某某手机两部、“六合彩”押注单、电脑主机等物;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结伙非法经营六合彩赌博活动,数额达人民币18278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伍孝信、蔡方良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予以采纳。综合本案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可对该三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