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霞浦法院审结首例破坏生产经营案
作者:潘喆  发布时间:2015-01-21 10:35:52 打印 字号: | |
  霞浦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被告人吴某甲破坏生产经营案,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这是霞浦法院受理的首例该类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间,被告人吴某甲因向吴某乙购房未果,心生怨气。2014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霞浦县北壁乡北壁新农村建设隆兴村民住宅小区二期工地(系吴某乙、陈某某、林某某三人合股),指挥受其雇佣的张某某驾驶一辆320型大型钩机,毁坏该工地在建的5号楼地梁共10处和6号楼承台共3处。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该工地损失为人民币68709元。

 2014年8月7日,被告人吴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已向公安机关预交赔偿款人民币8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吴某乙、陈某某、林某某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为泄私愤,破坏生产建设,造成直接损失达人民币6870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吴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向公安机关预交赔偿款,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前科情况,据以确定对其减轻处罚之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