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妨害作证案件,陈某(已判刑)交通肇事后与被告人詹某合谋找龚某为陈某顶罪,龚某在得知交通肇事案情后如实供述了被指使顶替交通肇事责任的事实。被告人詹某因犯妨害作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凌晨,陈某(已判刑)在霞浦县松城街道太康路与金山路交叉路口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与被告人詹某预谋找人顶替交通肇事责任。被告人詹某和陈某在霞浦县松城街道曼哈顿酒店某房间,以人民币50000元雇佣某汽车代驾服务人员龚某顶替作为肇事司机,当日7时许,被告人詹某与曾某某陪同龚某到霞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顶替陈某投案。龚某在霞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得知事故真实情况后,向办案人员如实供述陈某与被告人詹某等人指使其顶替交通肇事责任的事实。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詹某到霞浦县公安局投案。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结伙以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詹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詹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