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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提供赌博场所赌具 仍然成立开设赌场罪
作者:刑庭 朱春粦  发布时间:2015-02-27 12:56:14 打印 字号: | |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蔡某清开设赌场案,并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中旬至7月30日间,被告人蔡某清出租其在霞浦县长春镇吕峡村中心街7号对面的店铺给林某、姜某某、姜某(均已判刑)等人开设赌场,并提供赌具。林某、姜某某、姜某等人召集陈华某、陈陆某、林雄某等十几人参与赌博并负责抽取头钱,由被告人蔡某清和姜某某、林某等人负责抽取头钱,被告人蔡某清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700元。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蔡某清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蔡某清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元。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清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与赌具,招引社会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并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小赌怡情,大赌伤身,许多人都是由于沉迷赌博而负债累累从而导致家破人亡,而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从中获利就会触犯法律。本案的被告人通过出租店铺给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赌具并抽取头钱,从中非法获利,该行为在客观上符合开设赌场罪中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

来源:霞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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