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里常年会有野猪出没践踏村民辛苦播种的粮食,但是为了防止野猪破坏庄稼而私拉电网却对公共安全造成了隐患,触犯了刑法。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钟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初,被告人钟某某为了防止野猪破坏庄稼,在其家中牵电线至里西坑田埂,架设高压电网诱捕野猪,通电时间为每晚7时许至次日凌晨4时许。架设电网后,被告人钟某某告知村里人其架设电网一事,并在电线经过的各路口设置警示标识,内容为“里西坑外西坑有高压电电山猪,请朋友们通过一定要注意安全,晚6点半、早上5点有高压电。”同年10月19日19时许,郑某某为抓田鸡经过里西坑田埂时,被被告人钟某某架设在该处的电网电到,致郑某某右手各指挛缩畸形、右腕关节强直畸形、头皮、胸部、背部、右大腿、左手等处受伤。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积极对被害人郑某某实施救治,并已支付被害人郑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为保护农作物在公共场所架设电网诱捕野猪,其虽然已预计到可能产生危害结果,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致一人重伤,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在危害结果发生后能积极对被害人郑某某实施救治,并支付了被害人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本罪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本案中的被告人钟某某架设高压电网诱捕野猪,告知村里人其架设电网一事,并在电线经过的各路口设置警示标识,属于已预计到可能产生危害结果,但却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的过失。最后将为抓田鸡经过电网附近的郑某某电成重伤,属于产生了严重后果,因此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霞浦法院 曾松伟、丁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