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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疯狂作案21起 终于受到法律制裁
作者:霞浦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21 15:34:52 打印 字号: | |
  日前,霞浦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申云(化名)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林淳(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申云先后在霞浦县松城街道县后街、松港街道东关永安路、东关上街等处用螺丝刀旋开车辆的前盖,将车辆的线路接上后骑走的手段,共盗窃电动车、摩托车21辆,ipad4平板电脑1部,价值共计人民币41122元。被告人林淳明知是被告人王申云盗窃所得的赃物,仍帮助销售车4辆,ipad4平板电脑1部,价值共计人民币12711元。案发后,被告人王申云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申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11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12711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申云、林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申云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俩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据以确定对其从轻处罚之幅度。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本案被告人王申云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1122元。根据盗窃罪的构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劫、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此本案被告人王申云被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是罚当其罪的。

   对于盗窃案件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盗窃罪连续犯与多次盗窃这两种情况数额应当在计算上进行区别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盗窃连续犯和多次盗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构成盗窃罪的连续犯,则应当累计计算盗窃数额,如果构成连续犯的多次盗窃则应当适用该解释的规定计算盗窃数额。

(作者 刘建平)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