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芽是许多家庭所热衷的一项食材,而许多商家却为了使豆芽看上去卖相更好而添加许多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从而触犯了刑法。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霞浦县松城街道城南路27号家中生产豆芽时,掺入有毒有害的豆芽速长剂、豆芽多效增白王光亮粉、AB粉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物,并运往关帝庙市场销售。2014年3月14日,霞浦县公安局在霞浦县松城街道城南路27号当场查获被告人张某某生产的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22缸及豆芽速长剂22包、豆芽多效增白王光亮粉1包、漂白粉1包、“203”新产品的宣传名片1张、无根豆芽激素系列产品价格表1份等物。同年3月27日,霞浦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又查获并扣押AB粉1包。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测试,在扣押的豆芽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成分。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到霞浦县公安局投案。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二十条的规定,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该罪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非法获得利润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意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掺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销售的是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其行为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却对此危害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该罪是选择性罪名,即不仅在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某某在销售的豆芽中掺入有毒有害的豆芽速长剂、豆芽多效增白王光亮粉、AB粉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物,并将该批豆芽运往市场进行销售,其主观上明知掺入豆芽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且实施这种行为是为了牟利,张某某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这样的打击力度也充分体现了霞浦法院对该类案件的严惩态势,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作者 丁秋云、曾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