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介绍生意固然是好事,但倘若执意要求报酬则可能冲破法律的底线。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谢某某、叶某、蔡某某寻衅滋事案,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告人叶某、蔡某某经商量后,以介绍霞浦县长春镇埕坞村村民向北壁乡池沃村海域买卖龙须菜的中介人(俗称“牙人”)购买龙须菜为由,强行向中介人收取介绍费。2014年8月14日至20日间,被告人谢某某、叶某、蔡某某等人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到池沃村海域向上述中介人李某某等人强行索要介绍费,并电话通知上述被害人将钱送往指定地点。三被告人从上述被害人处共索得人民币14500元。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叶某、蔡某某等人在霞浦县北壁乡池沃村海域向陈某法索要介绍费未果,被告人谢某某甩打陈某法脸部,陈某兵出面劝解,被告人谢某某、叶某、蔡某某等人便对陈某兵拳打脚踢,致陈某兵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害人陈某兵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叶某、蔡某某破坏社会秩序,结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500元,情节严重,且还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谢某某、叶某、蔡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具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叶某、蔡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叶某、蔡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兵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陈某兵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本案三名被告人谢某某、叶某、蔡某某以介绍中介人购买龙须菜为由,强行向中介人收取介绍费,收取不成便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致被害人陈某兵轻微伤。这种寻衅滋事中强行收取介绍费的行为(即“强拿硬要”)与强迫交易罪有些类似: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些差别具体体现在: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具有明显的贪利性,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带有破坏心理、逞强争胜、寻求刺激、胡作非为的目的;2、手段不同,强迫交易罪对公私财物的占有是间接的、有偿的,需要通过一定的交易活动,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是在城乡贸易市场中当场的、直接的、无偿的强行拿取或索要财物,不需要进行交易活动。因此,通过这两个罪名各自概念的不同应当不难认定本案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者 曾松伟、丁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