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审判前积极与社区矫正中心沟通,将其意见作为判缓依据。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经过庭审查明事实后,根据案件具体情节,考虑是否可对该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向司法局寄送审前社会调查函,及时与司法局工作人员沟通案件情况,请求司法局在该被告人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并将情况制作成审前社会调查相关材料,最终形成是否可适用缓刑的意见书,从而给予审判人员判决时可否宣告缓刑的参考和依据。
二是宣判后及时送达文书,以促进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在案件宣判后我院及时向司法局送达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限制出入境通报备案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材料,以便于社区矫正中心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工作。
三是社区矫正期间实时交流监管情况,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积极与社区矫正中心进行沟通,积极接收对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情况的反馈,2012年来接受社区矫正中心发出的撤销缓刑建议共2件。我院不定期组织干警前往各社区或乡镇进行法制宣传活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