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因毕业生应聘后未就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被告苏某某向原告华润置地(福州)有限公司出具了《应聘承诺书》,承诺在其大学毕业后于2014年6月30日前与深圳华为公司完成解约手续,并与原告公司签订正式的三方就业协议,若逾期未办理,被告愿意向原告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但至今被告未与原告公司签订正式的三方就业协议,也未履行相关义务。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与原告签订劳动协议,也未实际到原告公司工作,所以被告应当按照自己出具的承诺书上的承诺,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