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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违规出借机动车致纠纷案件
作者:霞浦法院  发布时间:2015-08-19 10:29:56 打印 字号: | |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违规出借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纠纷的案件。被告张某作为涉案货车的所有人,其将车辆借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林某某,林某某驾驶该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霞浦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23时30分,被告林某某驾驶某轻型普通货车由牙城镇往牙城镇后山村方向行驶,途径后山村路段时碰撞原告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造成原告车辆右侧车头损坏。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对本起事故被告林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所有的丰田小型轿车于2015年4月9日送至宁德市华强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花费维修费11191元。另查明,某轻型普通货车注册所有人为被告张某,被告张某将车辆出借被告林某某时,对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未尽到注意义务。因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被告拒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被告违规驾驶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交警责任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损失11191元。原告主张误工费及车辆折旧费,未提供证据证实,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张某为车辆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应对借用人的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进行审查注意。而被告张某出借车辆是对被告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未尽到注意义务,在明知上述情况后,仍将车辆交由被告林某某控制,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林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财产损失11191元;被告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