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常态,在这些便利的购物方式给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不法之徒行违法之事提供了捷径。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兰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制造枪支的材料正是通过其弟在店铺和淘宝上购买的零件和工具得来的。
经审理查明,2014年5、6月开始,被告人兰某某在霞浦县松港街道墓斗村车楼下142号南侧家中,利用其弟(另案处理)在霞浦县城区店铺和淘宝网购买的枪支零配件及制枪工具,制造枪支2支。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兰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当场查扣了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1袋及上述2支枪支等物。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上述被查扣的2支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可以认定为枪支。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上述被扣押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宁德市计量所检测,该甲基苯丙胺净重13.8839克。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兰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达13.8839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兰某某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兰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释法:我国法律是不允许公民个人持有枪支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如何得知自己手中持有或者制造的类似枪支物品是否属于刑法所说的枪支?依据是《枪支管理办法》规定的: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如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体育竞技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的猎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凶猛动物永的麻醉枪以及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等。
被告人通过其弟在路边商店以及淘宝店购买的零件制造枪支,虽然并未使用,但是侵犯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得到了罚当其罪的判决。
(作者 霞浦法院 陈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