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因家暴而导致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婚生女跟随原告生活,被告吴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止,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9037元。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后,于2012年3月依法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生育一女,现跟随被告生活。2014年1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经派出所调解和好。2014年7月,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因此受伤,经鉴定,原告的损伤系钝性外伤,其损伤致右侧骨膜穿孔,伤情为轻微伤。原、被告至此分居生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
霞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被告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受伤,依法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女未满2周岁,原告诉请婚生女跟随其生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法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037元,扣除被告已给付的6000元,被告还应给付原告903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
经过网络相识相恋、结婚生子,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一件事情,社会对网恋的态度也从一开始的质疑、反对,发展为现在的宽容和祝福。两个素不相识的人要走在一起本身就需要克服许多问题,有些人网恋结婚成佳偶,而有些人的婚后生活却不那么尽如人意,特别是对于有暴力倾向的另一半,莫说是通过网络结识,就算是在现实生活中相识相恋也很难看清。本案中的当事人就是经由网络认识后登记结婚,可是原告却在婚后两年遭到了家庭暴力,最终这段婚姻以离婚收场。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行为,往往由于现实之亲属关系与利益约束而出现一定程度的隐蔽性。其侵害行为包括实际攻击、伤害、虐待等直接实施暴力或在精神上威胁家庭成员。这种虐待体现在各个方面,不能仅以身体上的暴力行为作为其衡量标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是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的原告受到被告殴打致轻微伤,这是非常典型的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而原告在遭受殴打后立即与被告分居,随后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这种行为能够使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在第一时间远离家庭暴力并获得帮助,有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