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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场门口竟贩毒! 女毒贩被当场抓获
作者:霞浦法院  发布时间:2015-09-15 09:58:55 打印 字号: | |
  毒品犯罪的交易场所日渐扩大,从相对隐秘的宾馆、小巷,发展到人声吵杂的网吧、KTV。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林某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贩卖毒品的地点竟然堂而皇之地放在了游乐场的门口!所幸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在霞浦县松港街道山河路福宁文化公园游乐场门口将0.429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100元贩卖与施某某。交易后,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处扣押现金人民币400元和VIVO手机1部,从施某某处扣押被告人贩卖与其的疑似毒品1小包。经宁德市计量所检测,上述疑似毒品重量为0.4292克,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数量达0.429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其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则不属于贩卖毒品。贩卖毒品不论数量大小、金额多少,均应当依法被判处刑罚;相对于贩卖毒品,购买毒品者非法持有毒品达一定数额,如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鸦片20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作者 霞浦法院 陈 昊)
来源: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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