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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不翼而飞,储户将银行告上法院
作者:霞浦法院  发布时间:2015-09-22 09:00:13 打印 字号: | |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其在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霞浦县支行所属的某营业所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同时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认证工具为手机短信,绑定手机号为1585931****。2015年3月,原告突然发现银行卡内32000元不翼而飞,经与被告协商,被告表示不知情,后原告向公安报案,亦无法查清。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已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因被告过错导致原告账户上32000元未按正常操作流程被不明身份人员通过网上银行转走,依法被告应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是通过电话银行的方式支出32000元,该费用由原告按照指令,输入卡号、身份证号、密码进行的,原告履行了其指令,被告按照原告的指令进行,原告如果对其操作不当,责任不应该转嫁到被告身上。电话银行的操作是根本不存在验证码,即使存在违规操作或者第三人违法操作,原告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是银行的过错,才能起诉银行。因此,该操作是原告自行的操作,双方之间交易合法,银行不存在违约。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霞浦县支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案保管使用卡、账户及密码是原告的权利和义务。从电话银行详单记录注明来看,原告卡内的32000元是通过95580自动系统的电话银行扣费充值。

    原告的32000元存款系通过电话银行被扣费充值,该操作必须输入密码才能完成,而该账户密码是由原告自行保管,如有泄露亦是原告自身的过错造成,被告按合同约定支出诉争的32000元存款,并无违法和不当行为,被告没有过错。原告主张系被告未按正常操作流程导致其存款32000元被不明身份人员通过网上银行转走,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存款32000元及相应利息,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银行卡盗刷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逐年递增。盗刷的主要方式是柜员机卡口安装侧录器,利用便利店、超市的终端机、电子钱包、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刷等,手段可谓是防不胜防。

     遭 遇银行卡盗刷,有两种索赔方式,一是通过和银行协商解决;二是通过法院的诉讼途径解决。遇到这种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保留证据:一是应当立即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核实是否确实发生了上述账户异常变动的情形,确认发生后立即挂失;二是尽快到附近的ATM机取款、查询等,以证明银行卡当时正由自己保管“人卡未分离”,以便日后向银行索赔损失;三是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向报案机关出示银行卡原卡,保留报案凭证。
来源:霞法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