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尤某某、吴某某诉被告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尤某某夫妇在所购买的某小区交房后,发现入户门迎面就是一根62cm乘52cm的承力柱贯通上下地面,严重影响美观和日常使用。原告认为宣传画册户型结构无该承力柱的说明,预售中未尽说明告知义务,隐瞒房屋的结构现状,属于欺诈性行为,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返还部分购房款。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8日,原告认购被告某小区3号楼703室,支付定金80000元。2013年10月13日,交首付款118218元。原告合计交款198218元。2013年12月27日,被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4年1月27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建筑面积93.41平方米,单价6832.44元,价款638218元。首付30%即 191465元,70%通过按揭贷款给付。合同还约定了交付条件和期限,违约责任,规划、设计变更、交接等内容和附件。同日,被告出具198218元销售不动产发票。该商品房室内入户门正面屋顶至地面存在一处62cm乘52cm承力柱。商品房楼层设计平面图,通过设计和图纸审核。审理中,原告认可在签订合同之前看过宣传画册。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认可在签订合同之前看过宣传画册。宣传画册的平面图上,比较清晰的显示该商品房的户型结构、承力柱位置,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承力柱的存在。本案商品房楼层设计平面图,通过设计和图纸审核,商品房户型经审查确定。没有证据体现宣传画册标示的承力柱位置与楼层设计平面图和商品房户型结构不一致,也没有证据体现该承力柱的存在构成房屋通常效用瑕疵。本案审理时,被告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自愿在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支付的款项,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转化为原告应付的购房首付款,符合合同约定。原告主张该款资金占用利息,缺乏依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尤某某、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44元,由原告尤某某、吴某某负担。
法官释法:本案出现纠纷的原因是原告认为被告未对商品房的承力柱进行说明,那么,在购买商品房时,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购房者权利,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以下有几点值得注意:
首先是要明确该商品房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次要认真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为这是保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凭证,必须认真、完整地阅读合同:1、对合同有疑问的地方必须仔细询问、要求说明,否则不可随意签订;2、要对开发商在售楼书、广告中许诺的事项进行核实,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3、对比较重要的是房屋面积等问题,必须明确商品房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和面积误差比等;4、违约责任必须明确……这里有一首网络流传的口诀:“买卖身份莫简单,售楼广告多睁眼,五证审查须从严,样板房中少联翩,认购书前要盘算,合同条款多把关,补充协议别嫌烦,签字盖章祝圆满。”
(作者 霞浦法院 刘清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