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林某诉被告卓某离婚纠纷案件。林某系卓某妻子,林某起诉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霞浦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儿子满18周岁时止。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虽认为其没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院审查认为,原、被告虽经政府办理结婚登记,但由于双方婚后未能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引起夫妻感情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报警登记表中明确记载原、被告双方产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打伤的事实,并有照片及相应住院记录予以佐证,可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且年纪幼小,原、被告离婚后儿子继续跟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儿子的成长,故原告请求儿子跟随其生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儿子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600元至儿子满18周岁时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