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霞浦法院受理首起适用督促程序案件。
申请人陈某某主张被申请人王某某向其借款100000元至今未还,请求本院向被申请发出支付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发出支付令的条件,遂向被申请人吴某发出支付令,限其十五日内向被申请人张某清偿100000元债务。
目前,该案正在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