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霞浦法院审理一起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离婚案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卓某与被告雷某于2012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后,因双方不孕不育,曾先后两次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受孕。原告卓某怀孕期间曾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亦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告卓某于2014年6月20日生育女孩卓某某,原告要求被告负担女孩抚养费,被告雷某对女孩是否与其存在亲子关系存疑。因此原告申请对女孩与被告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被告亦同意原告的鉴定申请,但事后被告未能按通知时间到场参与鉴定事宜。
霞浦法院认为,原、被告已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且被告亦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孩出生时间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对其与女孩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存疑,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未按本院通知时间到场参与鉴定事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的规定可推定女孩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现女孩未满2周岁,原告诉请女孩跟随其生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不直接抚养女孩,依法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根据女孩实际需要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被告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