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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15-11-13 17:05:31 打印 字号: | |
  霞浦县人民法院院领导接访日程安排

 

2015年11月16日(星期一)李曼春

2015年11月17日(星期二)鲍宗法

2015年11月18日(星期三)陈晓红

2015年11月19日(星期四)王承稳

2015年11月20日(星期五)叶传豪

2015年11月21日(星期六)郑庆玲

2015年11月22日(星期日)李曼春

霞 浦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游英诉被告陈松坤、阮金玉、陈献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6日9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被告肖根瑞信用卡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被申请人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6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兰金寿诉被告王庆速、许赛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宪文诉被告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广州市美星设计有限公司、霞浦县戴夫特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刘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6日15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雷李月诉被告苏钟鲁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福州鑫鼎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锦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吴培霖等人寻衅滋事一案。

主审人:沈晚晖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6日16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谢立平诉被告金信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6日16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程文莺、程文莺诉被告李祖连、苏晓丽、李祖连、苏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6日17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红、吴红诉被告李祖连、苏晓丽、李祖连、苏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7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黄爱凤贪污一案。

主审人:林杰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李丰强危险驾驶罪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郑穗桃与被告陈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7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向良诉被告姚晓玲、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5年11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谢杰生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福建日利制革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广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胡恒松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7日15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王珍妹诉被告曾成福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郭锋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案。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诉被告霞浦县戴夫特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7日16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董仙银诉被告潘孙斌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丁寿林放火罪一案。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福州鑫鼎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张光雄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8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诉被告林清、郑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8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诉被告何国鹏、郑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俞爱婵与被告雷玉枝、雷得金、雷进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言华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何长勇开设赌场一案。

主审人:林杰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8日15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叶志珠诉被告黄正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8日16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诉被告阮雁银、陈清穗、林振端、林美云、林增法、欧惠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8日16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诉被告林立海、俞晓莉、易永才、林秀芝、方李淑、郑丽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9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进通诉被告黄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谢祥松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主审人:沈晚晖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被告福建省华达茶叶有限公司等9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9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叶清金诉被告王贵清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9日11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苏水仙诉被告郑寿沂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9日15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杨寿敏诉被告陈冬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张春岩滥用职权一案。

主审人:沈晚晖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9日16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潘孝严诉被告郜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9日16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潘孝严诉被告郜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9日17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潘孝严诉被告郜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2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李雪萍、林宏权、颜建清玩忽职守一案。

主审人:林杰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20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依坤诉被告甘振圪、张胜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20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进通诉被告周树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德载、邱丽芳诉被告杨经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20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诉被告欧灼明、林金媚、欧全寿、陈进玉、江阿莲、林盛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20日11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诉被告欧全寿、陈进玉、林盛桂、江阿莲、欧灼明、林金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20日15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华、郑文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阿财与被告翁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清娥

谢永法:

  本院受理原告林光亮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霞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林光亮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原告刘云玉的申请,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你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的账户60403380122983804的存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连丽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郑巧云、黄仁忠:

本院受理原告郑廷喜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从2015年4月15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王巧玲、卓少平:

本院受理有关何秋蕊与被告王巧玲、卓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何秋蕊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蔡宜钦:

本院受理原告解峰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原告请求你和张季雄俩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月利率2%计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郑巧云、黄仁忠:

本院受理原告欧晓霞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郑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范穗娇诉被告郑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郑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欧少强诉被告郑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巧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少强借款本金284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以本金28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素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云玉借款140000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连丽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素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丽玉借款30000。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招聘公告

因工作需要,本院现招聘速录员1名、协警1名,现将聘用条件公告如下:

1、爱岗敬业,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遵纪守法,吃苦耐劳,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合作精神;

2、学历要求:大专以上。(协警可降低学历要求,退伍军人优先考虑,速录员法律专业优先考虑。)

3、无违法违纪记录;

4、身体健康;

5、有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有意者请携带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霞浦法院6楼政治处应聘。

联系人:邓燕飞

联系电话:8871156 18016798391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