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法院院领导接访日程安排
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郑庆玲
2015年12月8日(星期二)李曼春
2015年12月9日(星期三)鲍宗法
2015年12月10日(星期四)陈晓红
2015年12月11日(星期五)王承稳
2015年12月12日(星期六)谢卿寿
2015年12月13日(星期日)王新宇
霞 浦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常平与被告周延清、朱家宋、霞浦县新世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霞浦县龙晖木业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聪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与被告李乃富、黄彩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国星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叶枫、周仁俤、巫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聪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自善与被告张加振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与被告李兴福、柳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国星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霞浦县文岐凯胜海带销售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陈德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诉被告黄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聪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与被告赵公健、李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国星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霞浦县文岐凯胜海带销售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林鼎、林兴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9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月娇与被告谢道翔、福建怅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绍锋速被告高智勇民间街道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邓燕飞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0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章荣妹与被告张礼雄、福鼎市张元记茶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霞浦县文岐凯胜海带销售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黄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0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福建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孔令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言华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原告雷成宗与被告黄帮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聪
谢永法:
本院受理原告林光亮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霞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林光亮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原告刘云玉的申请,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你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的账户60403380122983804的存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连丽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郑巧云、黄仁忠:
本院受理原告郑廷喜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从2015年4月15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王巧玲、卓少平:
本院受理有关何秋蕊与被告王巧玲、卓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何秋蕊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蔡宜钦:
本院受理原告解峰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原告请求你和张季雄俩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月利率2%计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郑巧云、黄仁忠:
本院受理原告欧晓霞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郑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范穗娇诉被告郑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郑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欧少强诉被告郑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巧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少强借款本金284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以本金28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素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云玉借款140000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连丽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素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丽玉借款30000。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招聘公告
因工作需要,本院现招聘速录员1名、协警1名,现将聘用条件公告如下:
1、爱岗敬业,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遵纪守法,吃苦耐劳,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合作精神;
2、学历要求:大专以上。(协警可降低学历要求,退伍军人优先考虑,速录员法律专业优先考虑。)
3、无违法违纪记录;
4、身体健康;
5、有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有意者请携带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霞浦法院6楼政治处应聘。
联系人:邓燕飞
联系电话:8871156 18016798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