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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15-12-11 15:16:41 打印 字号: | |
  霞浦县人民法院院领导接访日程安排

 

2015年12月14日(星期一)叶传豪

2015年12月15日(星期二)谢卿寿

2015年12月16日(星期三)王新宇

2015年12月17日(星期四)郑庆玲

2015年12月18日(星期五)李曼春

2015年12月19日(星期六)郑庆玲

2015年12月20日(星期日)李曼春

霞 浦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4日8时45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周小云、许新福、张晓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4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钟玉城、张陈莲、钟玉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向良、黄建生诉被告谢道翔、谢宜洲、林冬晶、宁德奇沙置业有限公司、林志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国星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4日9时15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曾光文、徐碧华、林日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4日9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陈孝机、阿妹、林增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4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郑进平、李土弟、邱景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4日10时15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吴林春、叶赛仙、吴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4日10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吴忠良、雷兴珠、陈启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4日10时45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张帮银、陆玉珍、张帮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4日11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苏德仙、林明兰、谢珠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4日11时15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林义仁、高清华、雷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4日14时45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林其盛、陈叔容、林春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钟锦树危险驾驶罪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4日15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王乐孙、李丽秀、黄国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4日15时15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温吓梨、温宗泽、温宗栎、温杨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4日15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钟月花、李春龙、兰奶木、兰奶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4日15时45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何国鹏、严赛云、郑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4日16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陈冬松、韩桂娟、祝香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4日16时15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谢李珂、傅婷婷、林冠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4日16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肖根瑞、郜玉芳、陈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4日17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张李金、谢月丽、谢登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4日17时15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李宜忠、林宝吟、童国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李先苗交通肇事罪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5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王泳诉被告王居品、刘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5日15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刘秀灼诉被告陈永建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巫升炜诉被告福建省恒盛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蔡阿腾诉被告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6日9时0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郑田诉被告林则芳、谢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谢云清与被告黄国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原告陈琴俤诉被告黄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6日10时0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李向梅诉被告林则芳、谢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6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喜宝诉被告林月兰、林申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6日9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李玉兰诉被告林月兰、林申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6日11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俞瑾、陈慈勇、周茂盛、张进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6日15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钟远萍诉被告雷薛雪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春雄与被告郭珊探望权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6日16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兰梅芳诉被告蒋连霖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原告蔡金寿诉被告张梅菊、卓子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福建省霞浦县医院与被告蔡包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兴兴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7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昕镕诉被告雷奶茂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原告马立煌诉被告谢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7日11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巧云诉被告叶文婷、何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7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原告庄业绍诉被告谢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7日15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丽清诉被告林利穗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7日16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曾贵诉被告徐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原告张敏诉被告福建省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揭宏靖、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国荣诉被告郑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8日9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陈芬诉被告黄成勉、陈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8日10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伏炎诉被告黄成勉、陈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8日15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孟孙诉被告陈娅清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8日15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淑清诉被告占德飞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谢永法:

  本院受理原告林光亮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霞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林光亮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原告刘云玉的申请,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你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的账户60403380122983804的存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连丽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郑巧云、黄仁忠:

本院受理原告郑廷喜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从2015年4月15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王巧玲、卓少平:

本院受理有关何秋蕊与被告王巧玲、卓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何秋蕊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蔡宜钦:

本院受理原告解峰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原告请求你和张季雄俩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月利率2%计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郑巧云、黄仁忠:

本院受理原告欧晓霞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郑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范穗娇诉被告郑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郑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欧少强诉被告郑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巧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少强借款本金284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以本金28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素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云玉借款140000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连丽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素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丽玉借款30000。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招聘公告

因工作需要,本院现招聘速录员1名、协警1名,现将聘用条件公告如下:

1、爱岗敬业,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遵纪守法,吃苦耐劳,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合作精神;

2、学历要求:大专以上。(协警可降低学历要求,退伍军人优先考虑,速录员法律专业优先考虑。)

3、无违法违纪记录;

4、身体健康;

5、有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有意者请携带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霞浦法院6楼政治处应聘。

联系人:邓燕飞

联系电话:8871156 18016798391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