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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16-02-26 17:18:42 打印 字号: | |
  霞浦县人民法院院领导接访日程安排

 

2016年2月29日(星期一) 王承稳

2016年3月1日(星期二) 叶传豪

2016年3月2日(星期三) 谢卿寿

2016年3月3日(星期四) 王新宇

2016年3月4日(星期五) 郑庆玲

2016年3月5日(星期六) 谢卿寿

2016年3月6日(星期日) 王新宇

霞 浦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本院定于2016年2月29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其永诉被告林连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2月29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雷月容诉被告余水慈、张卫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2月29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翁开斌与被告霞浦县永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静

本院定于2016年2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姬、刘锦荣、郜星锋、宁德市永大钢业有限公司、金凤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聪

本院定于2016年2月2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凤友、郜星锋、刘锦荣、宁德市永大钢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宁湾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聪

本院定于2016年2月29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玉诉被告邓胜贵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6年2月29日11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蒋云玉诉被告缪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2月2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侯元桂、侯元辉贩卖毒品罪一案。

主审人:沈晚晖

本院定于2016年2月2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李碧霞、被申请人周俊旭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国星

本院定于2016年2月29日15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天财与被告福建省晓沃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福建省晓沃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霞浦县财富天下项目部、林光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静

本院定于2016年2月29日15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黄艳秋诉被告张钊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6年2月29日16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卓婷诉被告林茂忠、姜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6年3月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郑银峰故意伤害罪一案。

主审人:林杰

本院定于2016年3月1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黄邦霖、余穗娇、黄昊然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何仁均、福建省宁德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林华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林朝声

本院定于2016年3月1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姜丽珠诉被告刘荣法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3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原告黄光荣、曾秋与被告石昌锋、欧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6年3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林瑞招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6年3月1日9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新、卓炎、林阿宝故意伤害罪一案。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6年3月1日11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吓兰诉被告林世岩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3月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维海、陈云光、刘维举、于小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国星

本院定于2016年3月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李顺辉贩卖毒品、诈骗罪一案。

主审人:林杰

本院定于2016年3月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原告张恒兵与被告朱家宋、张一清、郑进金、福建枨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兴兴

本院定于2016年3月1日15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雪梅与被告曾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林朝声

本院定于2016年3月1日15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刘阮明诉被告卓春燕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3月1日15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小康诉被告詹桂玉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6年3月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恒兵与被告朱家宋、张一清、郑进金、龚惠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兴兴

本院定于2016年3月1日16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蔡宁基诉被告缪为金、郭星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6年3月1日16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黄晓芬诉被告蒋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汤风莲、徐住松、徐住平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吴阿玲、吴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林朝声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周可绍诈骗罪一案。

主审人:林杰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王凤枝诉被告林传金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余秀云与被告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王龙宜诉被告吴美兰、胡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日粦诉被告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日11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叶方加诉被告叶承德、谢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日15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王昌春诉被告林居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被告鲍斌雄、谢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由进与被告林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日15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与被告江招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静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谢有机受贿罪一案。

主审人:林杰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日16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潘美美诉被告张邦亮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王小霖合同诈骗罪一案。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卢垚、郜星锋、刘锦荣、宁德市永大钢业有限公司、金凤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聪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永宠与被告章可从、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志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国星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原告邱允诗与被告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志文、章可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国星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大彬与被告郑志文、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章可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国星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钟廷吉与被告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志文、章可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国星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福建天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火根劳动争议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莹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日10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郑旺全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林贤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莹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诉被告兰定健信用卡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日10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诉被告吴春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日11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苏枫诉被告吴钦跃、尹爱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日15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蔡金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霞浦县林业局、郑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静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吴俊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日16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兰万伙、王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3月4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杨小跃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安告诉客运分公司、朱坤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莹

本院定于2016年3月4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诉被告曾平座、王兰英、曾平龙、吴锦燕、温瑞弟、王吓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3月4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章碧云诉被告彭文忠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黄建兴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

主审人:沈晚晖

本院定于2016年3月4日9时15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诉被告曾平龙、吴锦燕、曾平座、王兰英、温瑞弟、王吓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雷振华、张陈荣寻衅滋事罪一案。

主审人:沈晚晖

本院定于2016年3月4日9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诉被告温瑞弟、王吓珍、曾平座、王兰英、曾平龙、吴锦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3月4日9时45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诉被告吴云栋、谢玉桃、林庆淋、陈蓬宾、郜桂辉、吴爱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3月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陈延瑜故意伤害罪一案。

主审人:沈晚晖

本院定于2016年3月4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诉被告林庆淋、陈蓬宾、吴云栋、谢玉桃、郜桂辉、吴爱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3月4日10时15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诉被告吴旗寿、林金花、陈清存、江爱銮、江忠翰、江吓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3月4日10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诉被告钟李冰、刘春霞、钟昌连、林丽珍、雷长银、钟仁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3月4日10时45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诉被告石招根、苏玲、陈龙、谢紫云、卓顺昌、陈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3月4日11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林细銮诉被告杨秀琴、陈庄明、刘信乐、江赛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3月4日11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邱晓燕诉被告陈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4日11时15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诉被告谢友德、叶秀、叶友宝、王佳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3月4日15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方星飞诉被告林文忠、苏丹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3月4日15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兰盐治与被告王新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静

本院定于2016年3月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晓龙诉被告福建省海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言华

本院定于2016年3月4日16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余德凤诉被告苏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谢永法:

  本院受理原告林光亮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霞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林光亮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原告刘云玉的申请,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你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的账户60403380122983804的存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连丽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郑巧云、黄仁忠:

本院受理原告郑廷喜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从2015年4月15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王巧玲、卓少平:

本院受理有关何秋蕊与被告王巧玲、卓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何秋蕊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蔡宜钦:

本院受理原告解峰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原告请求你和张季雄俩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月利率2%计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郑巧云、黄仁忠:

本院受理原告欧晓霞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郑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范穗娇诉被告郑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郑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欧少强诉被告郑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巧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少强借款本金284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以本金28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素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云玉借款140000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连丽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素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丽玉借款30000。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缙云县鑫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由中国农业银行霞浦县支行承兑的票号为1030005221645118、出票人为霞浦创凯缝纫机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1日、出票金额为22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10日、付款人为中国农业银行霞浦县支行、收款人为缙云县鑫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背书人为缙云县鑫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工行壶镇支行的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上述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招聘公告

因工作需要,本院现招聘速录员1名、协警1名,现将聘用条件公告如下:

1、爱岗敬业,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遵纪守法,吃苦耐劳,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合作精神;

2、学历要求:大专以上。(协警可降低学历要求,退伍军人优先考虑,速录员法律专业优先考虑。)

3、无违法违纪记录;

4、身体健康;

5、有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有意者请携带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霞浦法院6楼政治处应聘。

联系人:邓燕飞

联系电话:8871156 18016798391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