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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18 16:41:58 打印 字号: | |
  霞浦县人民法院院领导接访日程安排

 

2016年3月21日(星期一) 陈晓红

2016年3月22日(星期二) 王承稳

2016年3月23日(星期三) 叶传豪

2016年3月24日(星期四) 谢卿寿

2016年3月25日(星期五) 王新宇

2016年3月26日(星期六) 王承稳

2016年3月27日(星期日) 叶传豪

霞 浦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卢庆兵、谢赛玲与郭挺盛、侯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清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1日15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叶水英诉被告李轶向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钟谢宝故意伤害罪一案。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原告钟荣善诉被告刘招乐、钟建容、钟细弟、福建旺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邓燕飞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1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连掌惠盗窃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1日16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彭宝珠诉被告缪淑珍、梁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2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旺盛与被告卓珍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静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福州市鼓楼区颐源居美容会所与被告郑影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2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谢小霞诉被告陈春仁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2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江春绍诉被告蔡銮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范安宝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案。

主审人:沈晚晖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原告王守淋、林玉銮等人诉被告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谢文虞妨害公务罪一案。

主审人:沈晚晖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兰亭受贿罪一案。

主审人:沈晚晖

本院定于2015年3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霞浦县祥烨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张光雄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2日15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杨明珠诉被告雷冬水、毕法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2日16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雷玉花诉被告雷冬水、毕法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3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卢立群诉被告林施友、余巧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陈阿财与翁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清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3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李俤诉被告林秀香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林亮诈骗一案。

主审人:沈晚晖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黄崇明猥亵儿童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赖清汉、陈嘉荣、范加杰贩卖毒品一案。

主审人:沈晚晖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3日15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苏小亭诉被告谢梅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3日16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松青诉被告王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骆正荣、骆正喜合同诈骗一案。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4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相富与被告李用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静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4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王丽玲诉被告潘邦生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4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王爱梅诉被告朱爱花、黄应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申请人霞浦县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霞浦县牙城镇龙亭村委会、卢立积、卢成银、霞浦南乾基督教聚会点、卢立凯霞浦沈家沃基督教聚会点、吴树亮、章阿武、刘维辅、郑华行政非诉执行十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4日9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谢阿花诉被告朱爱花、黄应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4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汤小媛诉被告陈勇东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4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俞开栋诉被告黄应水、朱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4日11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丽卿诉被告方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4日11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汤欣庆诉被告林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申请人霞浦县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下浒镇灵峰寺、霞浦县牙城镇龙亭村委会、赵公恩、钟显弟、霞浦县金康兔业专业合作社、陈武仕、欧阳后利、钟友平、何秀银、霞浦县岭峰白茶加工厂行政非诉执行十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范金燕、陈言焜扰乱法庭秩序一案。

主审人:沈晚晖

本院定于2015年3月2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召开申请执行人龚碧玲、被执行人张丽玉、被执行人龚子啟、案外人林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听证会,允许旁听。

主审人:张光雄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4日16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郑文强诉被告王东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5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许羲诉被告李奖、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原告鲍成永诉被告宁德市华茂食品有限公司、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鲍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国星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肖丽琴与方里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清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5日9时30分,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曾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主审人:沈晚晖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5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许庆丰诉被告陈惠芳、苏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原告鲍宗玉诉被告宁德市华茂食品有限公司、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鲍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国星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5日11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爱花诉被告肖方敏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原告林常平诉被告陈守雄、舒嫔嫔、刘锦荣、郜星峰、金凤友、宁德市永大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聪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5日16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诉被告李秋秋、陈锦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谢永法:

  本院受理原告林光亮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霞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林光亮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原告刘云玉的申请,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你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的账户60403380122983804的存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连丽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郑巧云、黄仁忠:

本院受理原告郑廷喜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从2015年4月15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王巧玲、卓少平:

本院受理有关何秋蕊与被告王巧玲、卓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何秋蕊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蔡宜钦:

本院受理原告解峰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原告请求你和张季雄俩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月利率2%计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郑巧云、黄仁忠:

本院受理原告欧晓霞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郑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范穗娇诉被告郑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郑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欧少强诉被告郑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巧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少强借款本金284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以本金28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素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云玉借款140000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连丽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素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丽玉借款30000。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缙云县鑫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由中国农业银行霞浦县支行承兑的票号为1030005221645118、出票人为霞浦创凯缝纫机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1日、出票金额为22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10日、付款人为中国农业银行霞浦县支行、收款人为缙云县鑫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背书人为缙云县鑫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工行壶镇支行的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上述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招聘公告

因工作需要,本院现招聘速录员1名、协警1名,现将聘用条件公告如下:

1、爱岗敬业,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遵纪守法,吃苦耐劳,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合作精神;

2、学历要求:大专以上。(协警可降低学历要求,退伍军人优先考虑,速录员法律专业优先考虑。)

3、无违法违纪记录;

4、身体健康;

5、有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有意者请携带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霞浦法院6楼政治处应聘。

联系人:邓燕飞

联系电话:8871156 18016798391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