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法院院领导接访日程安排
2016年3月28日(星期一) 郑庆玲
2016年3月29日(星期二) 李曼春
2016年3月30日(星期三) 鲍宗法
2016年3月31日(星期四) 陈晓红
2016年4月1日(星期五) 王承稳
2016年4月2日(星期六) 谢卿寿
2016年4月3日(星期日) 王新宇
霞 浦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8日9时00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叶则伙与被告张翠芳、叶祥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陈伏荣交通肇事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8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庄载举诉被告陈兴义、朱幼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8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雷五龙诉被告林爱琴、王铜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8日11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被告郑成业信用卡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钟吓海盗窃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清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江其应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8日16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王华玲诉被告曾亮行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9日9时00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丽月与被告鲍宗福、宁德市华茂食品有限公司、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国星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9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池爱春、李香英、翁思怡与被告杨昌晟、东乡县顺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陈呈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林朝声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谢文明交通肇事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清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9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被告林施友、余巧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9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夏婷与被告曾爱华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9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静与被告林泞枫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9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阿妹与被告林世斤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9日10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蔡成岙、陈素英、卓月秀、蔡哲煊、蔡文欣与被告杨昌晟、东乡县顺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陈呈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林朝声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9日10时00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成春、张碧英与被告鲍宗福、宁德市华茂食品有限公司、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国星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9日11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胡马斌与被告林开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9日11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李爱琴与被告陈专英、林风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9日15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黄淑芳与被告潘家志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吴鹏飞寻衅滋事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9日15时00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兆支、董月而、陈邦惠、董华、董祖、福建省福康水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聪
本院定于2015年3月2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召开申请执行人陈用芳、被执行人吴眉珠、案外人邓雪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听证会,允许旁听。
主审人:张光雄
本院定于2016年3月29日16时00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祖、陈春吉、董华、福建省永恒渔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聪
本院定于2015年3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雷成宗与被告冯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胡恒松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0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刘爱珠与被告朱帮铁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雷田银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主审人:沈晚晖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0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孙彩霞与被告苏勇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0日15时00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国与被告林举新、刘向忠、陈细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冯元官故意伤害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0日16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李华义与被告兰金德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黄成锋、吴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1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叶贵平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蔡振、阮佛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莹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1日9时00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高奇才与被告鲍宗福、宁德市华茂食品有限公司、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国星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1日9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杨贵妃与被告叶祥銮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1日15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克勇与被告林祥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莹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侯金儿与蔡成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6年3月31日15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芳辉与被告兰万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马信水危险驾驶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缪石先盗窃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申请人霞浦县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霞浦县水门乡里洋村委会、郑道金、林学松、钟阿平、钟庆春、霞浦县崇儒乡溪坪村委会、霞浦县水门乡大洋村委会、霞浦县水门乡湖里村委会、霞浦县水门乡湖里村委会、蔡宗某、范帮仁行政非诉执行九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林如婷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日9时00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书金、林英华、陈希新、徐小云、蒋依建、兰石桂、连克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聪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甘振彬与被告林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夏生松危险驾驶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本芳与被告杨开玉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日10时00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希新、章芳凤、吴书金、林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聪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钟光玲危险驾驶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日11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郑财茂与被告阔阿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日15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郑小华与被告李和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莹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日15时00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福州鑫鼎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李海、梅翠英等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谢永法:
本院受理原告林光亮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霞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林光亮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原告刘云玉的申请,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你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的账户60403380122983804的存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连丽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郑巧云、黄仁忠:
本院受理原告郑廷喜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从2015年4月15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王巧玲、卓少平:
本院受理有关何秋蕊与被告王巧玲、卓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何秋蕊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蔡宜钦:
本院受理原告解峰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原告请求你和张季雄俩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月利率2%计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郑巧云、黄仁忠:
本院受理原告欧晓霞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郑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范穗娇诉被告郑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郑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欧少强诉被告郑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巧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少强借款本金284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以本金28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素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云玉借款140000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连丽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素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丽玉借款30000。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缙云县鑫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由中国农业银行霞浦县支行承兑的票号为1030005221645118、出票人为霞浦创凯缝纫机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1日、出票金额为22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10日、付款人为中国农业银行霞浦县支行、收款人为缙云县鑫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背书人为缙云县鑫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工行壶镇支行的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上述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招聘公告
因工作需要,本院现招聘速录员1名、协警1名,现将聘用条件公告如下:
1、爱岗敬业,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遵纪守法,吃苦耐劳,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合作精神;
2、学历要求:大专以上。(协警可降低学历要求,退伍军人优先考虑,速录员法律专业优先考虑。)
3、无违法违纪记录;
4、身体健康;
5、有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有意者请携带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霞浦法院6楼政治处应聘。
联系人:邓燕飞
联系电话:8871156 18016798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