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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16-04-08 16:33:59 打印 字号: | |
  霞浦县人民法院院领导接访日程安排

 

2016年4月11日(星期一) 鲍宗法

2016年4月12日(星期二) 陈晓红

2016年4月13日(星期三) 王承稳

2016年4月14日(星期四) 叶传豪

2016年4月15日(星期五) 刘赞荣、谢卿寿

2016年4月16日(星期六) 鲍宗法

2016年4月17日(星期日) 陈晓红

霞 浦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许玮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1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陈孝生与被告林世岩、林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1日15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燕与被告谢顺建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1日15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刘李莲与被告雷孙财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吴承霖交通肇事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1日16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妹妹与被告林其全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2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奶灿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静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2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汤灵楠与被告林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张航铭危险驾驶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林礼庆危险驾驶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2日9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原告施振兴与被告林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2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俞丽秋与被告曾友雄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2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谢铭与被告王志丰、侯斌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2日11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施爱梅与被告王志丰、侯斌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2日15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魏娟娟与被告毕锦锋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2日15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德进与被告尤进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静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原告杨国赋诉被告陈平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周孔兵与被告潘昌河、潘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张光雄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2日15时00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阮呈耀与被告李桂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林朝声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陈登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2日16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刘念与被告兰伏雄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2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仁胜与被告潘昌河、潘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胡恒松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锦树与被告阮氏秋霞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3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与被告郭李海、陈丽华、林明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原告永嘉县瓯北镇飞力鞋材厂诉被告霞浦县正韵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雷德昌强奸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清娥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原告朱平喜诉被告陈茂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3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与被告钟维宝、钟建辉、蔡伏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3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杨双与被告虞海滨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3日10时2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与被告钟建辉、钟维宝、蔡伏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3日15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卓月华与被告王梅银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原告章赛凤诉被告蔡祥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国星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刘灼全与被告张太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胡恒松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卢庆兵、谢赛玲与郭挺盛、侯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清娥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3日15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王成玲与被告刘爱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静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3日16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刘书辉与被告叶家妡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江静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3日16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原告林吓娇与被告林则芳、谢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原告福建裕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霞浦县正鑫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霞浦县正鑫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梦静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4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宏锦与被告林忠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莹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4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朱芳玲与被告李依珍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4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余文静与被告赵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4日11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丽姬与被告赵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4日15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甘逢儿与被告刘维快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吴树国交通肇事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原告林常平诉被告金凤友、蔡巧霞、福建省福宁湾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聪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赵丽珠与被告戴元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5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福建邦德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易为贤劳动争议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林朝声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余养干、黄巧明、孙笃存、福建旺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聪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5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雷秀眉与被告李桂雄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5日15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董碧玉与被告王逢春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谢永法:

  本院受理原告林光亮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霞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林光亮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原告刘云玉的申请,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你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的账户60403380122983804的存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连丽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郑巧云、黄仁忠:

本院受理原告郑廷喜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从2015年4月15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王巧玲、卓少平:

本院受理有关何秋蕊与被告王巧玲、卓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何秋蕊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蔡宜钦:

本院受理原告解峰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原告请求你和张季雄俩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月利率2%计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郑巧云、黄仁忠:

本院受理原告欧晓霞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郑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范穗娇诉被告郑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郑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欧少强诉被告郑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巧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少强借款本金284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以本金28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素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云玉借款140000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连丽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素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丽玉借款30000。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缙云县鑫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由中国农业银行霞浦县支行承兑的票号为1030005221645118、出票人为霞浦创凯缝纫机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1日、出票金额为22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10日、付款人为中国农业银行霞浦县支行、收款人为缙云县鑫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背书人为缙云县鑫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工行壶镇支行的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上述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招聘公告

因工作需要,本院现招聘速录员1名、协警1名,现将聘用条件公告如下:

1、爱岗敬业,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遵纪守法,吃苦耐劳,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合作精神;

2、学历要求:大专以上。(协警可降低学历要求,退伍军人优先考虑,速录员法律专业优先考虑。)

3、无违法违纪记录;

4、身体健康;

5、有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有意者请携带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霞浦法院6楼政治处应聘。

联系人:邓燕飞

联系电话:8871156 18016798391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