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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16-06-17 10:34:19 打印 字号: | |
  霞浦县人民法院院领导接访日程安排

 

2016年6月20日(星期一) 王承稳

2016年6月21日(星期二) 叶传豪

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 谢卿寿

2016年6月23日(星期四) 王新宇

2016年6月24日(星期五) 郑庆玲

2016年6月25日(星期六) 谢卿寿

2016年6月26日(星期日) 王新宇

霞 浦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0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阿荣诉被告董玉莲、梅付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黄建伟故意伤害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0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杨宝星诉被告福建旺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细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邓燕飞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0日9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姜建辉诉被告方芳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0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蔡元波诉被告韩树田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0日10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董秋凤诉被告吴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0日11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苏枫诉被告吴钦跃、尹爱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许思宾故意伤害罪一案。

主审人:沈晚晖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0日15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举行原告洪海丹诉被告吴加霖离婚纠纷一案听证会,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阮峰寻衅滋事一案。

主审人:沈晚晖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玉兰与被告马孝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1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雷春妹诉被告雷声远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1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海英诉被告冯伏吉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1日11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点诉被告何丽平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邓燕飞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1日15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洁真诉被告林吉盛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欧友玉故意伤害罪一案。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行春危险驾驶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加进与被告黎氏美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陈思云故意伤害罪一案。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宙铎贩卖毒品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2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丽平诉被告黄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邓燕飞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2日9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春明诉被告叶志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杨丽华与被告侯秀花、连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华怀记危险驾驶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2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何雪萍诉被告黄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邓燕飞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2日11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朱少华诉被告林爱琴、王铜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邓燕飞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陈罗干盗窃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刘元任与被告王婷、林明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2日15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同华诉被告王庆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2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许在斌盗窃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2日15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肖友辉诉被告钟小阳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2日16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钟月容诉被告林元昌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2日16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刘少斌诉被告孙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6年6月23日9时00分,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远程视频公开审理被告人王国强贩卖毒品上诉一案。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谦与被告福建省霞浦中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钟兰花与被告欧望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6年6月23日9时30分,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远程视频公开审理被告人范招铿、黄传宝寻衅滋事上诉一案。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3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玮玮诉被告李斌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6年6月23日10时00分,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远程视频公开审理被告人郑臣平上诉一案。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钟明清集资诈骗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3日11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杨春英诉被告郑建灿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邓燕飞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告王立如与被告李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3日15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谢立平诉被告阮呈祖、吴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3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汤云妹与被告李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3日15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刘锦玉诉被告黄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邓燕飞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3日15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周秀金诉被告林马全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3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子轩与被告李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3日16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颜建伟诉被告黄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邓燕飞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3日16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许锋诉被告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4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林伟集资诈骗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4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建旺、陈裕德、陈裕付诉被告蔡基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4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建旺、陈裕德、陈裕付诉被告王兴成、王兴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4日11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曾小敏诉被告林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4日15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连建清诉被告张军、林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邓燕飞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4日16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钟秀容诉被告郑教学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邓燕飞

王丽蔚、陈碧英:

本院受理原告林家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林家雄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林洁:

本院受理原告王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8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王城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王丽蔚、陈碧英:

本院受理原告林家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林家雄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谢永法:

  本院受理原告林光亮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霞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林光亮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原告刘云玉的申请,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你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的账户60403380122983804的存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连丽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郑巧云、黄仁忠:

本院受理原告郑廷喜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从2015年4月15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王巧玲、卓少平:

本院受理有关何秋蕊与被告王巧玲、卓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何秋蕊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蔡宜钦:

本院受理原告解峰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原告请求你和张季雄俩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月利率2%计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郑巧云、黄仁忠:

本院受理原告欧晓霞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郑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范穗娇诉被告郑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郑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欧少强诉被告郑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巧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少强借款本金284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以本金28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素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云玉借款140000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连丽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素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丽玉借款30000。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缙云县鑫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由中国农业银行霞浦县支行承兑的票号为1030005221645118、出票人为霞浦创凯缝纫机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1日、出票金额为22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10日、付款人为中国农业银行霞浦县支行、收款人为缙云县鑫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背书人为缙云县鑫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工行壶镇支行的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上述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招聘公告

因工作需要,本院现招聘速录员1名、协警1名,现将聘用条件公告如下:

1、爱岗敬业,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遵纪守法,吃苦耐劳,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合作精神;

2、学历要求:大专以上。(协警可降低学历要求,退伍军人优先考虑,速录员法律专业优先考虑。)

3、无违法违纪记录;

4、身体健康;

5、有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有意者请携带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霞浦法院6楼政治处应聘。

联系人:邓燕飞

联系电话:8871156 18016798391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