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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16-07-29 09:17:45 打印 字号: | |
  霞浦县人民法院院领导接访日程安排

 

2016年8月1日(星期一) 鲍宗法

2016年8月2日(星期二) 陈晓红

2016年8月3日(星期三) 王承稳

2016年8月4日(星期四) 叶传豪

2016年8月5日(星期五) 谢卿寿

2016年8月6日(星期六) 鲍宗法

2016年8月7日(星期日) 陈晓红

霞 浦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本院定于2016年7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龚子武与龚龙权、谢履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聪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连江县马鼻镇万顺汽车租赁店与邱祥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周仁俤与徐马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聪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王丽芳与被告林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锋交通肇事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林明星危险驾驶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6年8月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谢启玲、刘奶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二O一六年8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翁文与张秀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聪

本院定于2016年8月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吴松贵合同诈骗罪一案。

主审人:陈昊

本院定于2016年8月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张祖务与刘臣桂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聪

本院定于2016年8月2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霞浦县广播电视台与朱建军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聪

本院定于2016年8月2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林天清与汤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6年8月3日9时00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诉被告李穗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德寿

本院定于2016年8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叶雄飞与被告林群、任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6年8月3日9时30分,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章菊故意伤害罪一案。

主审人:朱春粦

本本院定于2016年8月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方金弟与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6年8月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曾丽容盗窃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6年8月3日15时30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被申请人郜祥飞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霖

本院定于2016年8月3日16时30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被申请人谢蔡法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霖

本院定于2016年8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桐庐县城南街道琢远卫浴商行与温州恒胜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聪

本院定于2016年8月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福建辉乾贸易有限公司与孙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聪

本院定于2016年8月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薛光雄与霞浦县盐田乡畲族乡西胜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叶文强、林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霞浦县水门畲族乡大坝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郑维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作出(2015)宁民终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宁民终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叶文强、林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霞浦县水门畲族乡大坝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郑维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作出(2015)宁民终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宁民终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王丽蔚、陈碧英:

本院受理原告林家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林家雄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林洁:

本院受理原告王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8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王城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王丽蔚、陈碧英:

本院受理原告林家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林家雄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谢永法:

  本院受理原告林光亮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霞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林光亮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原告刘云玉的申请,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你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的账户60403380122983804的存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连丽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郑巧云、黄仁忠:

本院受理原告郑廷喜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从2015年4月15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王巧玲、卓少平:

本院受理有关何秋蕊与被告王巧玲、卓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何秋蕊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蔡宜钦:

本院受理原告解峰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原告请求你和张季雄俩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月利率2%计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郑巧云、黄仁忠:

本院受理原告欧晓霞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郑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范穗娇诉被告郑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郑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欧少强诉被告郑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巧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少强借款本金284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以本金28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素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云玉借款140000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连丽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素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丽玉借款30000。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缙云县鑫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由中国农业银行霞浦县支行承兑的票号为1030005221645118、出票人为霞浦创凯缝纫机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1日、出票金额为22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10日、付款人为中国农业银行霞浦县支行、收款人为缙云县鑫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背书人为缙云县鑫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工行壶镇支行的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上述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招聘公告

因工作需要,本院现招聘速录员1名、协警1名,现将聘用条件公告如下:

1、爱岗敬业,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遵纪守法,吃苦耐劳,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合作精神;

2、学历要求:大专以上。(协警可降低学历要求,退伍军人优先考虑,速录员法律专业优先考虑。)

3、无违法违纪记录;

4、身体健康;

5、有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有意者请携带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霞浦法院6楼政治处应聘。

联系人:邓燕飞

联系电话:8871156 18016798391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