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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16-08-11 09:21:24 打印 字号: | |
  霞浦县人民法院院领导接访日程安排

 

2016年8月8日(星期一) 王新宇

2016年8月9日(星期二) 郑庆玲

2016年8月10日(星期三) 李曼春

2016年8月11日(星期四) 鲍宗法

2016年8月12日(星期五) 陈晓红

2016年8月13日(星期六) 王承稳

2016年8月14日(星期日) 叶传豪

霞 浦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叶灵恩窝藏罪一案。

主审人:陈昊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1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杨水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东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魏国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林朝声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霞浦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审被告人赖清汉、陈嘉荣、范加杰贩毒、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1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仙菊诉被告范石兵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霞浦县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与林文勇、陈秋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1日11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许优纪诉被告许朝纪、许水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1日15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赵李渺诉被告袁阿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杰、曾爱国、陈晓峰、许树良与被告郑永德、戴翠琴民间借贷纠纷四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1日15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梅容诉被告陈世兴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1日16时00分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何丽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2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王丽冰诉被告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郜祥彬危险驾驶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吴钦梅与林殷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国星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2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新凤与被告陈峰、孙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鹏辉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雄伟与被告朱家宋、朱志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梦静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2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癸平诉被告王凤盛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2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丛诉被告苏柯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阮斌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霞浦县永兴茶叶有限公司与卢济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2日15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芳诉被告张高升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叶文强、林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霞浦县水门畲族乡大坝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郑维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作出(2015)宁民终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宁民终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叶文强、林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霞浦县水门畲族乡大坝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郑维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作出(2015)宁民终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宁民终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王丽蔚、陈碧英:

本院受理原告林家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林家雄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林洁:

本院受理原告王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8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王城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王丽蔚、陈碧英:

本院受理原告林家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林家雄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谢永法:

  本院受理原告林光亮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霞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林光亮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原告刘云玉的申请,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你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的账户60403380122983804的存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连丽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郑巧云、黄仁忠:

本院受理原告郑廷喜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从2015年4月15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王巧玲、卓少平:

本院受理有关何秋蕊与被告王巧玲、卓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何秋蕊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蔡宜钦:

本院受理原告解峰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原告请求你和张季雄俩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月利率2%计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郑巧云、黄仁忠:

本院受理原告欧晓霞诉被告郑巧云、黄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郑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范穗娇诉被告郑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诉请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郑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欧少强诉被告郑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巧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少强借款本金284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以本金28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素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云玉借款140000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素惠:

本院受理原告连丽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4)霞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素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丽玉借款30000。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缙云县鑫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由中国农业银行霞浦县支行承兑的票号为1030005221645118、出票人为霞浦创凯缝纫机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1日、出票金额为22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10日、付款人为中国农业银行霞浦县支行、收款人为缙云县鑫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背书人为缙云县鑫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工行壶镇支行的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上述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招聘公告

因工作需要,本院现招聘速录员1名、协警1名,现将聘用条件公告如下:

1、爱岗敬业,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遵纪守法,吃苦耐劳,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合作精神;

2、学历要求:大专以上。(协警可降低学历要求,退伍军人优先考虑,速录员法律专业优先考虑。)

3、无违法违纪记录;

4、身体健康;

5、有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有意者请携带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霞浦法院6楼政治处应聘。

联系人:邓燕飞

联系电话:8871156 18016798391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