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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17-04-01 14:28:58 打印 字号: | |
  霞浦县人民法院院领导接访日程安排

2017年4月3日(星期一)李曼春      

2017年4月4日(星期二)鲍宗法                                                                                            

2017年4月5日(星期三)陈晓红

2017年4月6日(星期四)王承稳

2017年4月7日(星期五)叶传豪

2017年4月8日(星期六)郑庆玲

2017年4月9日(星期日)李曼春

公告

本院定于2017年4月5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谢维斌诉被告夏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4月5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李向斗诉被告王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7年4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李兴与被告霞浦县宏泰工艺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宏盈竹木工艺有限公司、福建省霞浦县宏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梦静

本院定于2017年4月5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云奇诉被告吴爱琴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7年4月5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婷诉被告夏粦、林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7年4月5日11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书松诉被告谢家财、兰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巧素

本院定于2017年4月5日15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许兰娇诉被告林仰枝、游碧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4月5日15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谢家兴诉被告邱艳芬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4月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州胜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霞浦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7年4月5日16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郑维爱诉被告刘丽群、杜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4月5日16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谢小滔诉被告孙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4月6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邓富香诉被告俞开电、连兰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新宇

本院定于2017年4月6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铣、陈雪春与被告张卫兴、张益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鹏辉

  本院定于2017年4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瑾与被告福建省泰晖房地产有限公司、李丰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梦静

  本院定于2017年4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碧霞、林昌佑、吴良兴、吴忠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霖

  本院定于2017年4月6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进明、林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霖

本院定于2017年4月6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谢冬梅诉被告郑瑞国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4月6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闵桂花诉被告陈鼎众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新宇

本院定于2017年4月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省宁德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允银、霞浦县自然潮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7年4月6日11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何秋玲诉被告陈成招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4月6日15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章招茂诉被告俞灿姜、钟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4月6日15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郑丽惠诉被告江李兵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新宇

本院定于2017年4月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省宁德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冲妹、霞浦县长旺海产品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7年4月6日15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谢吓娇与被告戴凤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莹

本院定于2017年4月6日15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孝炜与被告刘萍抚养费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7年4月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安平与被告邱桂芳劳务合同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国星

本院定于2017年4月6日16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碧娇诉被告张丕和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4月7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彭慧忠诉被告林廷良、翁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7年4月7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连发辉、万芳春与被告陈靖、尤碧珠、福建龙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莹

  本院定于2017年4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静与被告陈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梦静

本院定于2017年4月7日9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黄清梅与被告林世锦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7年4月7日9时3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英与被告陈之健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7年4月7日10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雷梅玲与被告陈永杰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7年4月7日11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超诉被告陈玉林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4月7日15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云燕诉被告黄振坚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4月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铃珠诉被告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霖

  本院定于2017年4月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曾云初、郑云娟诉被告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霖

黄鸿杰、霞浦县恒瑞水产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霞浦县隆亨海产品有限公司、黄鸿慧、黄鸿杰、霞浦县恒瑞水产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黄鸿慧不服本院(2016)闽0921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在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邦文与被告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2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张邦文工资款8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郑连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雪招诉你及陈江华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向你等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撤销陈江华、郑秀娟与你关于霞浦县松港街道州洋北路1号万福嘉华6幢1201室的房屋买卖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王长校:

本院受理原告王旭东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等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你承担为邱正姬借款担保责任代为偿还借款1万元及月2%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李小平、陈珍珍:

本院受理原告张秋旗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闽092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小平、陈珍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秋旗借款本金77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10月20日(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李小平、陈珍珍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闽092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年三月一日

戴本镇:

本院受理原告吴亦川与被告戴本镇、潘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353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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