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受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
公诉机关审查查明:2015年6月间,被告人林某群、王某忠、刘某锦、吴某宝、李某宏、吕某雄等6人共同出资20万元开办电镀工场,并以人民币6.8万元从福鼎购得一套电镀设备,在未经许可情况下即雇佣卢某、林某、陈某等人,于同年7月其在霞浦县水门乡小竹湾村某自然村民房内进行生产,使用六水合氯化铬、镀锌光亮剂等对摩托车化油器、螺丝等进行电镀,产生的废水未经有效处理,通过PVC管道收集后汇集到工场外墙角的集水井,再由PVC管道直接排往村外小溪。同年10月7日,该非法工场被霞浦县环保局查获。经宁德市环境监测站坚持,排放口(集水井)废水中含有重金属,其中六价铬为0.005mg/L、总铬为0.063mg/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群、王某忠、刘某锦、吴某宝、李某宏、吕某雄等6人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开办非法电镀工场,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系霞浦法院受理的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