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宁德中院在霞浦法院宣判被告人谢某生故意杀人案,宣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谢某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裁定和死刑执行命令。宣判结束后,被告人谢某生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生婚外与被害人谢某甲的胞姐谢某乙长期同居。2014年12月间,谢某甲的妻子瞒着谢某甲向谢某生借款人民币3000元。后谢某乙不堪忍受谢某生的殴打,欲分手并避而不见谢某生。谢某生多次发送短信给谢某乙扬言不回来即杀谢某乙家人,并多次发送短信给谢某甲追问谢某乙下落及要求谢某甲劝谢某乙回头,未果。2015年1月3日中午,谢某生到霞浦县某村谢某甲家中未找到谢某乙,即向谢某甲借用手机与谢某乙联系,遭拒绝后心生不满离开。随后其再次通过短信向谢某甲催讨欠款遭谢某甲否认,两人发生争执。当天18时30分许,谢某生携带一匕首来到谢某甲家中,借讨要欠款之故与谢某甲发生争执继而扭打,谢某生持匕首捅刺谢某甲的左肩、剑突处、左胸口等处4刀致谢某甲倒地。谢某甲之父回家后见状持扁担击打谢某生后背,谢某生逃离现场,谢某甲在送医途中身亡。经鉴定,谢某甲的损伤符合单刃锐器作用形成,系锐器刺破心脏导致死亡,谢某生左眶内侧壁骨折,左胸外侧见挫裂创,为锐器所致,伤情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生因无法继续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心生怨恨,为泄私愤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谢某生作案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没有节制,在他人家庭院落内行凶,有前科劣迹,未赔偿经济损失,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法应予严惩。谢某生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7325.65元,应予赔偿。综合以上情节,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谢某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07325.65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省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并于3月17日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