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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05 15:40:44 打印 字号: | |
  霞浦县人民法院院领导接访日程安排

2017年6月5日(星期一)谢卿涛     

2017年6月6日(星期二)王新宇                                                                                       

2017年6月7日(星期三)郑庆玲

2017年6月8日(星期四)李曼春

2017年6月9日(星期五)鲍宗法

2017年6月10日(星期六)鲍宗法

2017年6月11日(星期日)陈晓红

公告

本院定于2017年6月5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梅悉诉被告林则信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7年6月5日11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王燕诉被告何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6月5日15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谢艳方与被告钟延银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7年6月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天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海明威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7年6月6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文寻衅滋事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晓红

本院定于2017年6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言礼、陈言荣与被告林增定、林兴荣买卖合同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国星

本院定于2017年6月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世麟与被告三明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林任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国星

本院定于2017年6月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连麟杰危险驾驶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晓红

本院定于2017年6月6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兰永其故意伤害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晓红

本院定于2017年6月6日15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郑霖钊诉被告郭丽桃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6月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顺铃与被告陈含生、黄玉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7年6月6日15时3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李云霞与被告陈吓长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7年6月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敖荣灿、李徒辉、林水寻衅滋事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林杰

本院定于2017年6月6日下午15: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玉香、谢尚招与被告霞浦县东祥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7年6月7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俞团英诉被告张柯仁、张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6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惠清与被告阮向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7年6月7日9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卓莲玲与被告曾宝钦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7年6月7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郑辉诉被告林彦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7年6月7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华诉被告王晖、杨雪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7年6月7日10时3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宝金与被告黄友利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7年6月7日15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杨芳与被告吴钦寿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7年6月7日15时3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雷利斌与被告吴丽英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7年6月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汤辉文贩卖毒品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7年6月7日16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雷陈谊诉被告雷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6月8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珠诉被告张成光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6月8日上午9: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省霞浦县鑫鹏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霞浦县福宁石材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7年6月8日9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李春磊与被告吴进国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7年6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明威与被告高作亮买卖合同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7年6月8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叶伏城、周瑞清、陈孝安、林廷杰与被告向永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莹

本院定于2017年6月8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恒兵诉被告郑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7年6月8日11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苏巍诉被告赵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7年6月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敖艳华与被告郭健、郑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胡恒松

本院定于2017年6月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亚端与被告吴郑秋租赁合同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7年6月8日15时30分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柳碧霞、柳碧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7年6月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兴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丽玉、谢娟娟、谢伏荣、林涛、谢培粦追偿权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7年6月8日16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刘新霞诉被告张碧韶、吴清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6月8日16时30分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李美楚诈骗罪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7年6月9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甘振合诉被告甘振安、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6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阔桂风故意伤害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7年6月9日9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珠云与被告王逢建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7年6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欧于国与被告陈祖文、林权、林贻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7年6月9日9时3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晓新与被告王龙荣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7年6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海玲妨害作证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7年6月9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施楠与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莹

本院定于2017年6月9日10时3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陆双玲与被告李中源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7年6月9日15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高海浜诉被告林郑风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黄鸿杰、霞浦县恒瑞水产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霞浦县隆亨海产品有限公司、黄鸿慧、黄鸿杰、霞浦县恒瑞水产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黄鸿慧不服本院(2016)闽0921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在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邦文与被告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2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张邦文工资款8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郑连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雪招诉你及陈江华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向你等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撤销陈江华、郑秀娟与你关于霞浦县松港街道州洋北路1号万福嘉华6幢1201室的房屋买卖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王长校:

本院受理原告王旭东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等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你承担为邱正姬借款担保责任代为偿还借款1万元及月2%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李小平、陈珍珍:

本院受理原告张秋旗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闽092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小平、陈珍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秋旗借款本金77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10月20日(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李小平、陈珍珍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闽092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年三月一日

戴本镇:

本院受理原告吴亦川与被告戴本镇、潘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353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