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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16 16:44:15 打印 字号: | |
  霞浦县人民法院院领导接访日程安排

2017年6月19日(星期一)郑庆玲     

2017年6月20日(星期二)李曼春                                                                                       

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鲍宗法

2017年6月22日(星期四)陈晓红

2017年6月23日(星期五)王承稳

2017年6月24日(星期六)谢卿寿

2017年6月25日(星期日)王新宇

公告

本院定于2017年6月19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金玉诉被告王庆见、王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7年6月19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李宝平诉被告王庆见、王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7年6月19日15时3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谢道杰与被告龚风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莹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彭乾贵贩卖毒品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0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瑜诉被告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0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郑元齐与被告彭洪根、石勇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鹏辉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兵诉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宁德市铭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其永与被告林清珠、林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胡恒松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雷叶金贩卖毒品骗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0日10时3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谢世州与被告彭洪根、陈庆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鹏辉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0日15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蒋钦华诉被告郭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0日15时3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庄子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莹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魏宏宁、缪代江寻衅滋事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海彬与被告何时建、叶秋爱买卖合同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享文故意伤害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晓红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1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刘玉翔诉被告吴钦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罗小玲与被告林志勇、姜兰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叶荣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晓红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桂云与被告陈文琴、林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胡恒松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州市鼓楼区精典模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1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銮英、陈光树与被告黄雪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1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胡华霖诉被告欧明忠、欧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段巧容与被告陈文琴、林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胡恒松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1日15时3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丽梅与被告刘保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莹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2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郑寿荣诉被告郑幼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原告简诗雄与被告蓝坛宝、关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碧芝与被告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2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兰谢平与被告阮氏冈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鹏辉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2日9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赖顶峰诉被告林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伏菊诉被告林庭生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建平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2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阿花诉被告罗俊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2日10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意茂诉被告郑幼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林庆武盗窃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2日16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卓思情诉被告郑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3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王旭东诉被告陈雨、马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顺铃与被告陈含生、黄玉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阔桂风故意伤害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3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卢伏生与被告林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3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荻诉被告李奖、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3日11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谢碧桃诉被告康生明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黄鸿杰、霞浦县恒瑞水产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霞浦县隆亨海产品有限公司、黄鸿慧、黄鸿杰、霞浦县恒瑞水产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黄鸿慧不服本院(2016)闽0921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在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邦文与被告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2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张邦文工资款8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郑连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雪招诉你及陈江华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向你等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撤销陈江华、郑秀娟与你关于霞浦县松港街道州洋北路1号万福嘉华6幢1201室的房屋买卖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王长校:

本院受理原告王旭东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等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你承担为邱正姬借款担保责任代为偿还借款1万元及月2%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李小平、陈珍珍:

本院受理原告张秋旗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闽092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小平、陈珍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秋旗借款本金77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10月20日(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李小平、陈珍珍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闽092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年三月一日

戴本镇:

本院受理原告吴亦川与被告戴本镇、潘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353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谢南昌:

本院受理原告陈林基与被告谢南昌、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霞浦县公交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陈林基不服本院(2016)闽09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在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