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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法院审结首例环境污染案件
  发布时间:2017-06-01 10:08:22 打印 字号: | |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吕某某等六人污染环境案件,上述被告人开办电镀工场,排放未经有效处理的废水,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霞浦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间,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六人经协商,分别出资人民币1万元、3万元、3.5万元、2.5万元、6.5万元、3.5万元,共计20万元开办电镀工场,以人民币6.8万元从福鼎购得一套电镀设备(滚筒机、滚槽、烘干机等),未经许可即雇佣卢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人,于同年7月起在霞浦县某自然村某民房内进行生产,使用六水合氯化铬、镀锌光亮剂等对摩托车化油器、螺丝等进行电镀,产生的废水未经有效处理,通过PVC管道收集后汇集到工场外墙角的集水井,再由PVC管道直接排往村外小溪。2015年10月7日,该非法工场被霞浦县环保局查获。经宁德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排放口(集水井)废水中含有重金属,其中六价铬为0.005mg/L、总铬为0.063 mg/L。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因贩卖毒品于2016年6月13日被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于2016年7月1日、被告人吕某某于2016年7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于2016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7月12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

霞浦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开办非法电镀工场,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林某某等六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行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共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12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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