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法院院领导接访日程安排
2017年7月10日(星期一)王新宇
2017年7月11日(星期二)郑庆玲
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李曼春
2017年7月13日(星期四)鲍宗法
2017年7月14日(星期五)陈晓红
2017年7月15日(星期六)张海光 王承稳
2017年7月16日(星期日)叶传豪
公告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0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徐景贤诉被告戴高朝、缪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0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英诉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0日15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温宗胤诉被告苏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孝玲与被告甘丽菊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0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鲍秀娟与被告郑李勋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1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雷雪英与被告梅相定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建平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姜爱枝与被告韦少任抚养费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碧华与被告彭庆顺、徐桂华买卖合同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1日9时30分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叶剑玲诈骗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1日10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李向波与被告兰亦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建平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1日15时3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平与被告俞文丽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建平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官宝与被告林华建、曾菊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承稳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龙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必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1日15时30分在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林在珍非法经营罪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新宇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郑尚宝、黄兴斌故意伤害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2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娟与被告陈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建平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爱琴诉被告吴阿章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2日10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世敏与被告曾赛英、李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建平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蔡晓飞、陈斌寻衅滋事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可根、李巧云、李美英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林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2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黄巧燕、兰秋燕诉被告兰陈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2日10时3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何赛娟与被告曾赛英、李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建平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2日11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月桃与被告曾赛英、李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建平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2日11时3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李月雪与被告曾赛英、李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建平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2日15时3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清菊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李其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鹏辉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熊小丹与被告郑宗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邓伟强寻衅滋事罪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新宇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琴丽诉被告胡树斌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2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林小平故意伤害罪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新宇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省良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新光买卖合同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3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丽玉与被告林成荣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建平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志勇与被告张安第、李丽珍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胡恒松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蔡建宝诉被告毕榕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兰书慧与被告陈番清、冯德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3日10时00分在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彭建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新宇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钟福娇与被告吴小中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霍冠辉与被告连碧龙、薛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宜法故意伤害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晓红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召开审理申请执行人李凤、被执行人王庆铭、案外人王家兵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听证会。
主审人:胡恒松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3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维全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晓红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3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周铼贩卖毒品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晓红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3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云燕与被告雷马绍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4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淑金与被告陈永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鹏辉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烨斌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董庆端、董仕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4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樊岳英诉被告张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4日9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黄丽琴诉被告黄成须、钟阿云、钟阿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4日9时4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郑穗莲诉被告赵宗壘、林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4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黄丽琴诉被告黄成须、钟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4日10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黄丽琴诉被告黄成须、钟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4日11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雷霆诉被告黄成须、钟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4日11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琴花诉被告黄成须、钟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7月14日15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王增团诉被告林利灼、江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谢南昌:
本院受理原告陈林基与被告谢南昌、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霞浦县公交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陈林基不服本院(2016)闽09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在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黄鸿杰、霞浦县恒瑞水产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霞浦县隆亨海产品有限公司、黄鸿慧、黄鸿杰、霞浦县恒瑞水产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黄鸿慧不服本院(2016)闽0921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在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邦文与被告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2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张邦文工资款8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郑连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雪招诉你及陈江华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向你等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撤销陈江华、郑秀娟与你关于霞浦县松港街道州洋北路1号万福嘉华6幢1201室的房屋买卖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王长校:
本院受理原告王旭东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等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你承担为邱正姬借款担保责任代为偿还借款1万元及月2%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李小平、陈珍珍:
本院受理原告张秋旗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闽092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小平、陈珍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秋旗借款本金77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10月20日(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李小平、陈珍珍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闽092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年三月一日
戴本镇:
本院受理原告吴亦川与被告戴本镇、潘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353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谢南昌:
本院受理原告陈林基与被告谢南昌、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霞浦县公交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陈林基不服本院(2016)闽09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在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