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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17-07-28 16:13:27 打印 字号: | |
  霞浦县人民法院院领导接访日程安排

2017年7月31日(星期一)谢卿寿     

2017年8月1日(星期二)王新宇                                                                                       

2017年8月2日(星期三)郑庆玲

2017年8月3日(星期四)李曼春

2017年8月4日(星期五)鲍宗法

2017年8月5日(星期六)鲍宗法

2017年8月6日(星期日)陈晓红

公告

本院定于2017年7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福建省宁德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德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7年7月31日10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黄北端与被告周光相、陈振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鹏辉

本院定于2017年7月31日15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卢成满与被告赵小凤、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鹏辉

本院定于2017年7月31日下午15:3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霞浦县周氏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英英、霞浦县万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7年8月1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家祝诉被告陈常武、盛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8月1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王巧英与被告兰加品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建平

本院定于2017年8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则瑞与被告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共40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7年8月1日9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灿锋诉被告张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7年8月1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王庆国诉被告戴本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7年8月1日10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李虹与被告林庆泽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7年8月1日10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刘伏顺与被告朱帐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建平

本院定于2017年8月1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郭仕海诉被告阮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8月1日16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雪霞与被告陈永贵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日8时45分在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黄文集、黄治程、詹皇宣、李燕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邹立与被告刘李雄、章小兰、曾爱国、陈晓峰,第三人郑永德、戴翠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莹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日9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钟亚平与被告梁国峰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钟爱玉诉被告兰奶木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日9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黄强诉被告朱友娇离婚纠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诉被告林岩树、谢祖华、陈观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李金銮诉被告林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日11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文婷诉被告林聿春、游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日11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汤颖华与被告陈峰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日15时3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文平与被告庄如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鹏辉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日16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李年进诉被告缪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8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雷丽飞故意伤害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胡恒松

本院定于2017年8月3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鹏羽诉被告钟玉强、张燕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8月3日15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谢吓娇与被告戴凤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莹

本院定于2017年8月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王兴武交通肇事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胡恒松

本院定于2017年8月3日15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细英诉被告陈言存、陈孝珠、丁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8月3日16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戴凤梅与被告谢吓娇、苏松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莹

本院定于2017年8月3日16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郑婉红与被告雷春生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7年8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彭白萍与被告霞浦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7年8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常平与被告林志端、陈雄珍、蒋仕明、福建省霞浦县新日鑫工贸有限公司、周延清、朱家宋、霞浦县龙晖木业工艺品有限公司、霞浦县新世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承稳

本院定于2017年8月4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福州正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邦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莹

本院定于2017年8月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常平与被告林志端、陈雄珍、蒋仕明、福建省霞浦县新日鑫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承稳

本院定于2017年8月4日15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向良诉被告欧明和、徐开全、陈丽云、吴品英、雷秋香、谢传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8月4日17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诉被告谢道杰、龚风珠信用卡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谢南昌:

本院受理原告陈林基与被告谢南昌、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霞浦县公交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陈林基不服本院(2016)闽09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在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黄鸿杰、霞浦县恒瑞水产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霞浦县隆亨海产品有限公司、黄鸿慧、黄鸿杰、霞浦县恒瑞水产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黄鸿慧不服本院(2016)闽0921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在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邦文与被告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2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张邦文工资款8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郑连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雪招诉你及陈江华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向你等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撤销陈江华、郑秀娟与你关于霞浦县松港街道州洋北路1号万福嘉华6幢1201室的房屋买卖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王长校:

本院受理原告王旭东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等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你承担为邱正姬借款担保责任代为偿还借款1万元及月2%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李小平、陈珍珍:

本院受理原告张秋旗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闽092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小平、陈珍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秋旗借款本金77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10月20日(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李小平、陈珍珍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闽092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年三月一日

戴本镇:

本院受理原告吴亦川与被告戴本镇、潘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353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谢南昌:

本院受理原告陈林基与被告谢南昌、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霞浦县公交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陈林基不服本院(2016)闽09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在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