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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17-08-18 15:33:28 打印 字号: | |
  霞浦县人民法院院领导接访日程安排

2017年8月21日(星期一)叶传豪     

2017年8月22日(星期二)谢卿寿                                                                                       

2017年8月23日(星期三)王新宇

2017年8月24日(星期四)郑庆铃

2017年8月25日(星期五)李曼春

2017年8月26日(星期六)郑庆铃

2017年8月27日(星期日)李曼春

公告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峰裕与被告林佑秀、陈丽萍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瑾与被告福建省泰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丰钦、第三人杨仁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梦静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15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郑年承诉被告倪桂容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陈玲锋、肖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霖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振贩卖毒品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林杰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15时3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李伏斌、许海英、郑伟、董秋丽、郑忠明、雷翠燕与被告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莹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铸盛盗窃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晓红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丽秋、黄立彪、郑其辉、黄立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霖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余建行盗窃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晓红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文婷与被告金凤友、郜星锋、福建省福宁湾混凝土有限公司、刘盈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 王承稳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金龙与被告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奶才、第三人方梅、第三人傅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邦由、谢秀芳、林桂坤、刘秀冰等与被告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莹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杨先举诉被告陈太伟、雷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莺与被告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等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9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灿锋诉被告曾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10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华松曦与被告赵李花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10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任穗容诉被告谢碧清、兰益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10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新银诉被告陈锋、张世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15时3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李裕兴与被告王希杰、王修坤、汪爱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娟娟与被告郑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15时3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李进设、陈少英、陈玉秀等与被告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莹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叶德华、赵莲森、叶玉兴、吴良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16时3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梁玉芳与被告夏晶淋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3日9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原告陈兰容与被告蔡基天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3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詹开玉、黄金清、林开信、廖华平等与被告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莹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3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卓子春诉被告蒋菊珍、吴方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姚伏华与被告林登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3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王淑珍与被告陈桂玉、兰瑞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建平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明树林与被告叶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常平与被告金凤友、郜星峰、宁德市永大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 王承稳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3日15时3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肖绍忠、林容芳、侯元细、郑秀惠等与被告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莹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3日15时3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赖雪萍与被告林武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3日15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婷与被告林波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建平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3日16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丽梅与被告张利清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4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江扬银与被告郭灼惠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刘建平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4日9时30分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叶剑玲诈骗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4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郑秋淋诉被告朱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祖申与被告王小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4日10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孙颖颖、林住、陈爱梅等与被告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莹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4日15时3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肖玉仙与被告阮金保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康健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4日15时3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舒松伟、佘育青、苏贞雄等与被告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莹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恒星与被告马立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5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韩巧玉、林滨、叶玲等与被告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莹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5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爱珍诉被告章小芳、黄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5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王锦祥诉被告苏明寿、张雅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5上午9:0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丽凤与被告郭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5日9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沈孙辉与被告林月桃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5日 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马丽琴与被告林功情、孙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 王承稳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5日9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婷诉被告章小芳、黄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5日10时00分在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赵怡演强奸罪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钟凌云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5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冯恩英诉被告连姜新、侯李锋、王碧姬、陈柯灼、江成贵、郑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5上午10:0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丽凤与被告郭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5日15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雷秀玲诉被告林建平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谢南昌:

本院受理原告陈林基与被告谢南昌、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霞浦县公交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陈林基不服本院(2016)闽09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在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黄鸿杰、霞浦县恒瑞水产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霞浦县隆亨海产品有限公司、黄鸿慧、黄鸿杰、霞浦县恒瑞水产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黄鸿慧不服本院(2016)闽0921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在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邦文与被告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2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张邦文工资款8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郑连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雪招诉你及陈江华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向你等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撤销陈江华、郑秀娟与你关于霞浦县松港街道州洋北路1号万福嘉华6幢1201室的房屋买卖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王长校:

本院受理原告王旭东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等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你承担为邱正姬借款担保责任代为偿还借款1万元及月2%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李小平、陈珍珍:

本院受理原告张秋旗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闽092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小平、陈珍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秋旗借款本金77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10月20日(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李小平、陈珍珍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闽092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年三月一日

戴本镇:

本院受理原告吴亦川与被告戴本镇、潘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353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谢南昌:

本院受理原告陈林基与被告谢南昌、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霞浦县公交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陈林基不服本院(2016)闽09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在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黄立彪、张丽秋:

本院受理原告霞浦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立彪、张丽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92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办公室